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2723/201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April 2016.
1. 本聆訊是被告人針對高等法院聆案官黎達祥於2016年2月2日所作的交付及出售物業(「該物業」)命令(「該命令」),而提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該命令指令被告人:除非於送達該命令予他後的42天內,向原告人償還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2014年第2242號(「該訴訟」)的判定債務(包括1,512,453.46元欠款、利息及經評定的訟費)、就針對該物業申請該絕對押記令的訟費及申請該命令的訟費(以上的債務合稱「該債務」),否則須交付該物業予原告人按照該命令的指示出售。該命令的指示包括由代表原告人的律師執行出售該物業、出售的模式、程序、底價等,並指示代表原告人的律師將出售該物業的淨收益按照指定的優先次序繳付向香港房屋委員會的補地價款項與費用、差餉、地租、稅項、出售該物業的費用、有關的法律費用及解除該物業的任何產權負擔等,償還該債務,然後將餘款交給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