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丘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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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5年12月7日,居住於將軍澳貿泰路茵怡花園7座1215室的住客中午離開該住所後,在約下午2時15分透過手機顯示家中閉路電視的鏡頭,竟發現被告在其居所內,於是報警。住客返家時看見鐵閘開啟,但大門關上,警員於2時25分到達,並進入上址,發現被告帶著手套及左手拿著一個盒,亦在其左前褲袋內找到螺絲批,該盒子內有25封利是,約有現金共12,000元,也有不少金銀手飾,如手鏈、戒指、耳環、頸鏈、吊墜、手鈪及手錶等等,亦有現金及一些外幣,總值約10萬餘元。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利用螺絲批撬門爆竊,進入該單位盜竊金錢,而上述在盒內的物品住戶亦確認為他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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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31/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1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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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2.2015年12月7日,居住於將軍澳貿泰路茵怡花園7座1215室的住客中午離開該住所後,在約下午2時15分透過手機顯示家中閉路電視的鏡頭,竟發現被告在其居所內,於是報警。住客返家時看見鐵閘開啟,但大門關上,警員於2時25分到達,並進入上址,發現被告帶著手套及左手拿著一個盒,亦在其左前褲袋內找到螺絲批,該盒子內有25封利是,約有現金共12,000元,也有不少金銀手飾,如手鏈、戒指、耳環、頸鏈、吊墜、手鈪及手錶等等,亦有現金及一些外幣,總值約10萬餘元。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利用螺絲批撬門爆竊,進入該單位盜竊金錢,而上述在盒內的物品住戶亦確認為他們所有。 3.被告現年29歲,過往有8項牽涉共11項罪行的刑事紀錄,包括在2002至2005年間6次入屋犯法罪。被告最後在2015年6月因普通襲擊罪被判監4個星期,緩刑2年。被告干犯本案已違反該緩刑令。 4.黃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坦白認罪,其求情信表明決心真正改過,亦非常珍惜與家人相處的機會。黃律師指出,被告自2010年起已有穩定工作為運輸工人,亦與以往損友完全隔絕,後來結婚,育有一兒子,怎料太太有第三者,導致婚姻破裂,上述普通襲擊罪亦因此而起。此事對被告打擊重大,他雖然與太太分開,亦努力賺錢,照顧兒子,但因婚姻破裂問題,無心工作,導致失業,經濟拮据才鋌而走險干犯本案。黃律師指出,案中所有失物已被起回,戶主並無損失,犯案亦在日間,並無其他加刑因素,望予以輕判。 5.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上訴法院在多宗案件中已表明牽涉住宅單位可判予3年監禁,被告過往曾多次干犯同類控罪,本席可考慮把量刑起點提高,但考慮到這些同類案件已在約10年前,被告現在顯然已有穩定職業,亦並非慣犯,但被告帶備工具,撬門爆竊,案情亦是嚴重。但畢竟被告坦白認罪,經考慮後,本席仍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2年。 6.至於違反緩刑令,本席可予執行,但考慮到該案件之性質及背景,以至今次犯案的原因及理由,本席認為可予毋須執行。 7.在此情況下,就此控罪被告被判2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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