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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與答辯人簽立買賣合約。由申請人賣出一批貨物給予答辯人。其後收貨人發現貨不對辦,答辯人於是控告申請人。答辯人其後在原訟法庭班立德法官處 獲判勝訴 。申請人就班立德法官的 判決 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但答辯人要求申請人 繳存法庭 上訴訟費保証金 。上訴法庭羅傑志法官命令申請人須於1998年11月16日前繳存法庭港幣130,000元之 上訴訟費保証金 。如果申請人未能在時限內依照羅法官的命令繳存上訴訟費保証金,則申請人的上訴案會被撤銷。但申請人沒有在時限內遵照法庭命令提交法庭上訴訟費保証金,上訴因此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