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誼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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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CC 407/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Jan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407/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5年第4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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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邱誼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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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湯寶臣
日期: 2016年1月20日下午12時05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盧萃瑩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2]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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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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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被控兩項涉及毒品嘅控罪嘅,第一項就係販運毒品罪,第二項係管有毒品罪,兩項罪名都係涉及「冰」毒。販運嘅係678克嘅「冰」,然後管有嗰方面就係0.04克嘅「冰」毒。

被告人喺裁判法院嘅時間已經係承認控罪,案件係轉介到原訟庭係判刑嘅,但係在應當判刑嘅嗰一日,即係1月5日,被告係向法庭要求將案件押後,因為佢想家人係幫佢安排私人大律師作求情。當天被告嘅母親亦都喺法庭嘅,睇嚟被告同家人喺安排私人律師方面嘅溝通就唔係太清楚嘅,無論如何,本席都已經將案件押後到今日,好讓被告同家人去處理聘請法律代表嘅事情,但係本席亦都提醒過被告嘅,如果下次係仲未有律師代表,法庭未必會再批准將案件押後,佢可能要自己進行求情;本席亦都大概講咗求情嘅程序。到咗今朝,被告人就向本席表示,佢嘅家人未能夠同佢安排到私人嘅律師,但係佢確認佢係承認控罪,佢話會自己進行呢個求情。

控方嘅代表喺法庭上,就再將呢個案情讀出,被告表示同意嘅。案情其實就好簡單,被告人喺案發當天,佢係打算從羅湖呢個管制站嗰度係入境,就被海關人員截停,仲進行搜查,喺佢嘅手提行李入面搵到第一項控罪嘅毒品,亦都喺佢身上搵到第二項控罪嘅毒品。

背景口供就顯示被告今年30歲,佢喺香港出世嘅,佢有六次嘅刑事紀錄,但係就以毒品案嚟講,今次都可以算係第一次嘅。被告人向海關人員就透露佢係有吸食「冰」毒嘅習慣嘅。

被告人呈上咗自己寫嘅一個簡短嘅求情信,佢亦都表示佢係因為經濟壓力,所以係被毒販引誘,因而販毒,佢希望法庭可以畀次機會佢。

被告嘅母親亦都有喺庭上替被告人係求情嘅,佢話佢希望法庭可以輕判被告,因為被告係在一個單親家庭之下長大嘅,佢自己其實就並非係被告嘅生母,但係被告同家人嘅關係良好,亦都有攞錢返屋企。

喺本席嘅詢問之下被告就指出,部分毒品係自用,佢仲話平時一個星期會吸食幾十克。法庭要求向佢澄清,因為如果一個星期幾十克,豈不是一個月會變成係成100到200克左右?被告就解釋話佢就唔係日日食嘅。在作供方面,被告就話佢決定唔上證人台,喺呢個自用嘅問題方面作供。

考慮到第二項控罪係管有,同埋被告係向海關人員好早已經係表白咗話佢自己係有吸食「冰」毒習慣嘅,本席接納喺呢次嘅案件之中,部分毒品係有屬於自用嘅可能性,當然被告話佢一個星期食幾十克嘅呢個份量呢,本席認為有誇大嘅成份。無論如何,雖然第一項控罪嘅份量係超過600克,基於本席接納部分自用嘅呢個講法,基礎嘅份量,即係判刑基礎嘅份量應該會係比較低,係靠近呢個600克嘅呢個分界線。經考慮後,本席決定都會係以600克呢個基準嚟到去評估刑期起點,因此,20年就係第一項控罪嘅刑期起點。

本席已經向被告人解釋過,跨境販毒係法庭加刑嘅因素嚟嘅。被告以往係冇販運毒品嘅紀錄,今次亦都係佢第一次面對咁長時間嘅監禁判刑。經考慮後,本席會就呢個跨境販毒嘅因素只係加刑6個月,希望被告知道呢個已經係一個比較低嘅一個幅度嚟㗎喇。因此,就第一項控罪而言,刑期起點係二十年六個月。雖然案件先前已經係要押後過一次,係嘥咗法庭嘅時間嘅,但係本席都依然係將全數三分一因為認罪而得到嘅扣減係畀被告嘅,因此,第一項控罪嘅結果係十三年八個月。

至於第二項管有嘅控罪,其實法例上,只要係跨境帶毒,已經係構成販毒㗎喇,但係控方只係以呢個管有嘅罪名檢控,本席認為呢個亦都係對被告公平嘅處理嚟嘅。無論如何,本席係會以12個月作為呢一項控罪嘅刑期起點,扣減三分一之後,結果係8個月。

考慮到整體刑期方面,兩項控罪嘅刑期呢,本席係會下令同期執行。被告以往有各類型嘅犯案紀錄,佢已經係入過勞教同埋係教導所,但係佢現年已經係成30歲人,佢亦都有佢屋企人嘅支持,本席認為佢都應該係時候安定落嚟,希望佢可以利用懲教署所提供嘅各種各樣嘅課程同埋訓練,希望佢搵到自己嘅興趣同埋長處,學到一技之長,將來能夠重投社會,重新做人嘅。今次嘅刑期係十三年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