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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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了三項入屋犯法罪。案情顯示,2015年10月8日晚上大約十點半鐘,荃灣楊屋道市政大廈街市已經拉閘,剩下一個大閘缺口讓職員出入。保安員見到被告人形跡可疑,並帶著一個綠色環保袋從這個出口由街市大廈出來,保安員上前,被告人即時掉下綠色袋企圖離去,但被截停。職員報警。

Case No.DCCC 992/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1 Dec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92/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9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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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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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15年12月31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李庭偉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徐伯鳴劉永強律師事務所務所律師徐伯鳴先生,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3]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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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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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了三項入屋犯法罪。案情顯示,2015年10月8日晚上大約十點半鐘,荃灣楊屋道市政大廈街市已經拉閘,剩下一個大閘缺口讓職員出入。保安員見到被告人形跡可疑,並帶著一個綠色環保袋從這個出口由街市大廈出來,保安員上前,被告人即時掉下綠色袋企圖離去,但被截停。職員報警。

2.被告人的袋中發現一袋共402元硬幣,另一袋共300元硬幣及十二張請柬。警察拘捕被告之後,被告人承認從三個街市內的攤檔偷去了這些財物。

3.被告人現年37歲,有三十一次出庭被定罪紀錄,涉及四十三項控罪,其中二十八次是不誠實罪行,九次是入屋犯法罪,他是2015年6月27日才在監獄服刑完滿,即是出獄三個多月之後便犯本案。

4.被告的代表徐律師求情時說,被告人有妻子在國內居住,他自己與父母、弟弟在港同住,他以往從事基層散工,上次放監之後做運輸工人,日薪300元,他有毒癮。案發當日他見到街市的閘口打開,他進入街市想找錢買毒品,他並非專業「爆格」,當時亦沒有使用工具。徐律師指出,被告人只是機會主義者,他接受被告有多次同類案底,難以不被加刑,但希望法庭採納較低加幅。由於被告父親身患末期肺癌,他希望能夠得到輕判,讓他見到父親最後一面。

5.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非住宅式之入屋犯法罪的判刑起點一般是30個月監禁。雖然被告人是吸毒者,本席認為他的毒癮可以在獄中治療,監禁刑罰無可避免。本席參考了被告律師呈交由控方提供之現場相片,見到市政大廈關上的鐵閘確有一個缺口用作出入,沒有證據反駁被告聲稱在這入口打開時進入街市,故此本席接納這個說法為判刑基礎,亦因此接納被告是趁機會犯法,而不是早有預謀,所以可以用較低於慣常的30個月為判刑起點。

6.雖然他從三個攤檔偷竊,本席視三宗罪行為同一事件,以21個月監禁為三項控罪的判刑起點。另一方面,被告人是積犯,以往的判刑都不能夠阻嚇他再犯,上次離開監獄之後3個月便再犯本案,為社會利益及要阻嚇他,判刑起點提升至24個月。被告人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本席對被告人父親病況表示同情,但不能夠因此給予進一步減刑,被告亦沒有其他減刑理由。因此就每項控罪判處被告監禁16個月,全部同期執行,總刑期是16個月監禁。

   彭中屏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