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家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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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爆竊住所是一個復康中心內其中一個房間(該房間),被告住在另一房間。2015年10月21日晚上大約7時50分,一名復康中心的職員(PW1)見到被告人拿著一個紙袋離開該房間,而該房間的掛鎖被爆破,於是向被告查問究竟,被告承認從該房間偷了三十三包香煙,他見到PW1之後,把香煙掉在露天平台,PW1在平台撿回香煙。翌日,PW1向復康中心的姑娘(PW2)報告事情,被告人承認偷竊,並且寫了認罪書,並承認從該房間偷去了兩張銀行卡。該房間的住客後來確認原先鎖在床頭櫃的1,000元人民幣亦被偷去,復康中心報警,警方拘捕被告。被告承認他用指甲銼爆開該房間房門掛鎖及床頭櫃,他偷香煙用作自己吸食,他計劃用偷了的銀行卡去嘗試可否提款。

Case No.DCCC 1034/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4 Jan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34/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10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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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彭家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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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16年1月14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淑慧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駱律師行律師駱子邦先生,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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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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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入屋犯法罪。

2.被爆竊住所是一個復康中心內其中一個房間(該房間),被告住在另一房間。2015年10月21日晚上大約7時50分,一名復康中心的職員(PW1)見到被告人拿著一個紙袋離開該房間,而該房間的掛鎖被爆破,於是向被告查問究竟,被告承認從該房間偷了三十三包香煙,他見到PW1之後,把香煙掉在露天平台,PW1在平台撿回香煙。翌日,PW1向復康中心的姑娘(PW2)報告事情,被告人承認偷竊,並且寫了認罪書,並承認從該房間偷去了兩張銀行卡。該房間的住客後來確認原先鎖在床頭櫃的1,000元人民幣亦被偷去,復康中心報警,警方拘捕被告。被告承認他用指甲銼爆開該房間房門掛鎖及床頭櫃,他偷香煙用作自己吸食,他計劃用偷了的銀行卡去嘗試可否提款。

3.被告人現年40歲,有六次法庭定罪紀錄,涉及七項控罪,其中四項與不誠實罪行有關。代表被告的駱律師求情時說,被告人未婚,上有高堂,但他不是與父母同住。被告在2001年患精神分裂症,一直接受治療,但案發時,被告人不是受精神病所影響,他是想食煙而爆開該單位想偷香煙吸食,他是一時貪心之下,取去其他物件,所以他犯案與病情無關。

4.辯方呈交了被告及父母所寫的求情信,在信中,被告人表示深感悔疚。

5.住宅式的入屋犯法罪一般的判刑起點是3年監禁,本席考慮了被告人本身亦在復康中心居住,而被爆竊房間原先是在房外鎖上掛鎖,被告人知道內裡無人,因此被該房間住客撞破而致可能有人受傷的風險十分低,被偷去的物件價值亦不高,被告人更對復康中心職員坦白承認,看來他在當時已見悔意,他在警察到場之前亦沒有逃走去避免拘捕,本席接納被告人確有真誠悔意。

6.雖然被告人有盜竊前科,但本席認為他涉及入屋犯法的罪行已經接近二十年前,他最後一次偷竊是在2011年因店內盜竊而被罰款500元,本席認為毋須要用加刑手段去阻嚇。本席認為,被告人弄至如斯田地,有可能是源於早年發生的精神病致陷入困境。

7.考慮了整體情況之後,本席認為可以酌情採納比慣常入屋犯法為低的判刑起點,30個月監禁應該足以反映罪行嚴重性,被告人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因此判處被告人監禁20個月。

   彭中屏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