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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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件發生在九龍黃大仙竹園南邨一個住宅單位(該單位),一名曾先生在該單位獨居,他曾經邀請被告人於2015年8月3日至8月5日期間,到該單位與他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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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56/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105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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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入屋犯法罪。 2.案件發生在九龍黃大仙竹園南邨一個住宅單位(該單位),一名曾先生在該單位獨居,他曾經邀請被告人於2015年8月3日至8月5日期間,到該單位與他同住。 3.2015年8月7日早上,曾先生鎖好木門電子鎖,然後離開該單位,他下午回家的時候,發現木門被撬開,木門的電子鎖損毀,單位內一個夾萬及錢箱和裡面的23,000元現金都不見了。這大廈的閉路電視拍到在當日下午大約2時17分,被告人與另一名男子乘升降機,二人在2時27分離開大廈。另一部由該單位同層的一名住客所安裝的閉路電視亦拍到被告人與一名身分不詳的人進入該單位,一分鐘之後,帶著夾萬及錢箱離去。 4.被告人現年42歲,有十八次出庭被定罪紀錄,涉及十一項與盜竊有關的控罪。代表被告人的黃大律師求情時說,被告人在案發時無業,他與女友同住,育有一名兩歲兒子,由祖母照顧。被告人自2001年已接受精神科治療。被告人與該單位戶主認識,在這單位住了幾天之後,與戶主發生爭吵之後離去。黃大律師指出,案發於下午,屋內無人,因此,沒有人受驚。被告人沒有大肆搜掠,只是損壞了夾萬鎖和門鎖,他現在已經知錯。 5.法庭對住宅式入屋犯法罪的初犯者,在沒有其他加刑或減刑因素之下,一般判刑起點是3年監禁。本席接納被告人是在白天犯法,亦沒有使人受驚。在另一方面,他並非初犯,以往有多次盜竊紀錄,犯這宗案件時,他是撬門入屋,門鎖被損壞,而且他是與另一人夥同犯案,受害人損失現金23,000元。考慮了所有情況之後,本席以3年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案中沒有其他減刑因素,因此,被告人被判監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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