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家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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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144/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5年第1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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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 官: 被告承認販運1.94公斤甲基苯丙胺鹽(俗稱「冰」)。 2014年12月19日晚近九時半,警員見被告人與一男一女進入旺角東港鐵站附近的「7-11」便利店,幾分鐘後三人離開,當時被告人右手多了一個環保袋,三人急步行往的士站,警察上前截查,後在環保袋內搜出本案的兩袋「冰」,期後在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承認替亞花帶毒品到金雞商場可得報酬2,000元。 根據警方資料,涉案的「冰」市值約八十六萬餘元。 被告人現年26歲,與父母、姐姐同住,他受教育至中五,再修讀電子課程,後任遊戲機維修員,月入七千餘元,他在2013年因藏毒被捕後一直潛逃,至本案時才再被帶上法庭,後被判入戒毒所服刑至2015年6月。被告人來信表示後悔,因朋友誤導而犯案,他知道刑期很長,希望在獄中進修,將來盡兒子責任,他父母也來信指被告人性格善良,可惜誤交損友,被人利用,希望法庭輕判。 被告人曾向警方提供資料指出與他一同進入「7-11」便利店的陳姓男子是警方的目標,控方確認此事,警方調查顯示該人已離開香港,暫沒有實質結果,被告人承認受該人指使犯案,他表示將來若有需要,可出庭指證該人。 販運「冰」的量刑指示是程國雄案([1991] 2 HKLR 125)和譚伊真案(CACC 524/2011),販運1.94公斤「冰」的量刑起點應為監禁二十三年零九個月,本席以此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減刑七年零十一個月,被告人向警方提供資料,雖沒有實質結果,本席仍酌情給他減刑6個月,被告人承諾將來會出庭指證該人,不過進一步減刑必須到時由上訴庭處理,現時本席不會預先減刑。 基於以上情況,現判被告人入獄十五年零四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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