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八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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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否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但承認普通傷人罪,這項答辯獲控方接納。

Case No.DCCC 758/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Apr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58/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7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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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方八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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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法庭聆訊
日期: 2016年4月21日下午12時28分
出席人士: 蔡順昌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頌然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陳彭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傷人(Woun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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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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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否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但承認普通傷人罪,這項答辯獲控方接納。

案情

2.案中的傷者是一名77歲張姓男子,他住大埔三門仔村,與被告人是鄰居,雙方一向並無仇怨。

3.2015年7月30日早上10時許,張和妻子在歸家途中,路經案發地點,被告人突然用手中所持的鐵錘打張的頭部數下,張跌在地上,被告人把張按著,一名鄰居來到將被告人推開及制服。

4.警員到場,對被告人作出警誡,被告人承認用鐵錘打了張的頭部三、四次。他說張經常對他大聲喝罵,張亦發出令人討厭的噪音,令被告人感到憤怒,所以他用錘子打張。

5.醫生驗出張的頭部有兩處撕裂傷口。主控官在庭上說張須合共縫五針,但在事發翌日已可出院。主控官亦說張已經完全康復,並無產生任何後遺症。

案底

6.被告人現年54歲,以前並無案底。

求情

7.被告人的背景資料顯示,他沒有結婚,亦無不良嗜好,他與哥哥同住三門仔村。被告人的母親早年離家,父親在十多年前去世,這事對被告人造成很大的打擊,但家人從來不知被告人患有精神病,只覺得他的行為有些怪異。在本案發生之前,被告人從未看過精神科醫生。案發後,政府的精神科醫生診斷出被告人患有精神病(psychosis)。被告人在案發後一直被關押起來,受懲教署看管。政府的精神科醫生確認被告人現時的精神狀態可以應付法庭的聆訊,被告人亦可在法庭答辯。辯方律師確認被告人的情況如此。

8.辯方律師說被告人和他的家人一直不察覺被告人患有精神病,今次看來被告人是受到精神病發影響,損害了自制能力,因而犯案。律師叫本席考慮政府的蕭姓醫生及辯方請來的黃姓醫生所作的報告。兩名醫生都確認被告人患有精神病(psychosis),他們按被告人目前的狀況,都建議法庭對被告人頒下一項為期3個月的入院令,令被告人可以接受精神治理。辯方律師希望法庭跟隨兩位醫生的建議去處理被告人。

判刑

9.案情顯示被告人和姓張的鄰居相處多年,一直並無仇怨。不過,被告人近年來患有精神病而不自知,他因而產生妄想,覺得受到鄰居歧視。事發時,被告人突然對經過的鄰居張生產生怨恨,才用手上持著用來工作的錘子去打對方頭部數下,幸好被告人落手不重,張的頭部只有兩處裂傷,縫了幾針,翌日便可出院。張並無產生任何後遺症。

10.本席接納辯方所說,被告人在案發時是受精神病發影響,雖不致說為精神錯亂(insane),但自制力和判斷力都因而減低,造成犯案,令被告人作出一些和平常性格不符的行為。

11.在澳洲一宗上訴案Leach v R([2008] NSWCCA 73),新南威爾斯上訴庭說 “If mental impairment reduces the moral culpability of the offender, denunciation is less likely to form part of condign punishment.”

12.在本港的一宗上訴案CACC 104/2000趙宇濤(譯音)案,上訴庭說 “Essentially, mentally disordered offenders, whether or not the disorder has been the root cause of the offence, are approached on the basis that the law, where possible, should facilitate treatment in hospital.”

13.本席考慮過本案的案情、辯方提出的求情,與及蕭醫生和黃醫生的報告及他們今日透過律師所確認的入院建議,亦考慮過被告人在本案發生後已被關押近9個月。本席接納兩位醫生作出的建議,認為判被告人入院治療是最合適的處理方法。因此,本席判定被告人普通傷人罪成,按香港法例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第45條頒下一項入院令,為期3個月,這可使被告人進入懲教署轄下的精神治療康復中心去接受合適的治療。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