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桂祥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CC 87/201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April 2016.

Case No.HCCC 87/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Apr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87/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5年第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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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羅桂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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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6年4月14日上午11時56分
出席人士: Mr Bernard YUEN,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Cindy LEE Shun Man,由梁國堅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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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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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承認販運27.41克「冰」和1.15克海洛英鹽酸鹽。

2014年9月9日約上午九時半,警員在太子道西104號附近截查被告人,當時他正騎著單車,警員期後搜查被告人,在他的褲頭右前方發現以下毒品:(a)一張紙巾包著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有「冰」,根據驗毒報告,約為27克「冰」。(b)另一張紙巾包著三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其中一個膠袋內有「冰」,根據驗毒報告,約為0.41克「冰」,另一個膠袋內有海洛英粉末,根據驗毒報告,約為0.09克海洛英鹽酸鹽。第三,另一個膠袋內有五粒丸狀粉末,根據驗毒報告,約為1.06克海洛英鹽酸鹽。另外,被告人身上還有港幣六千五百餘元、人民幣五百三十餘元,和5元泰幣,同時搜獲兩個手提電話。被告人向警員承認毒品是自己食用,身上的港幣是地盤工作的收入。

根據警方資料,這些「冰」的零售價約為一萬一千二百餘元,海洛英約值一千三百元。

被告人今年42歲,有十四次犯罪紀錄,其中兩次藏毒和一次販毒,1998年因販毒判入獄3年,而分別在1994年,2001和2007年入戒毒所,他受教育至中一,犯案前是地盤工人,有毒癮,他未婚,與年老父母同住,父母分別81和73歲,母親患腸癌,2014年接受手術。被告人有同居女友,有一子,約4歲,被告人表示因母親手術後需進補,所以他吸食「冰」提神,希望多賺一些錢給母親。被告人來信表示後悔,連累家人,他表示兒子令他有很大改變,他希望憑信仰重新開始,做一個負責任的人。基督教夢想園黎牧師來信證實被告人已積極改變,希望法庭輕判。

被告人聲稱涉案的一小包「冰」和海洛英是自用,而大包的「冰」是轉讓給其他人的,但其中部分也可能是自用,不過懲教署的驗尿報告顯示被告人在案發第三天的尿液只含海洛英痕跡,但根據毒品的儲存情況,本席相信小包中的「冰」很大可能是被告人自用,所以本席接受被告人的講法,把這小包中的「冰」和海洛英扣除,不作為販運的判刑基礎。雖然驗尿報告顯示沒有「冰」的痕跡,本席給被告人疑點利益。

基於以上所講,本案共涉27克「冰」,根據量刑指引程國雄案和譚伊真案,量刑起點應為監禁八年零兩個月,被告人宣稱這27克「冰」也有部分自用,依照案例曾仲強(譯音)、周俊生同埋譚玲婉等案,上訴庭定下的原則可再減低量刑起點10至25個per cent,本席接受約10個per cent是被告人自用,以本案情況,現再將量刑起點調低至七年零四個月,由於小包毒品是自用而份量少,本席不再作潛在危險加刑,本席現將最終量刑起點提高至七年零六個月。

本案在2015年12月1日預審時,被告人表示會承認藏毒,控方不接受,2016年1月27日開審,被告人辭退律師,並表示會自聘律師,2月5日,被告人表示未能自聘律師,會再申請法律援助,3月17日預審,法律援助署派律師代表被告人,被告人仍保持不認販毒,只認藏毒的立場,4月13日,控方存檔新增專家證人的筆錄證供,被告人了解過後表示認罪。雖然被告人認罪很大可能是專家證人的證供使然,但前後拖延了三個多月,而且在開審前才決定自聘律師,後又再申請法律援助,浪費不少法庭時間,雖然他一直承認藏毒,本席認為認罪後只應給他五分一扣減。

考慮過以上情況,本席現宣判被告人認罪減刑一年半,判被告人入獄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