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韓勤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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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第一被告)及陳女士(第二被告)在裁判法院一同被控一項「傷人」罪,另上訴人亦被控一項「盜竊」罪。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判官徐綺薇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而第二被告(下稱「陳女士」)無須答辯。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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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01/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701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21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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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第一被告)及陳女士(第二被告)在裁判法院一同被控一項「傷人」罪,另上訴人亦被控一項「盜竊」罪。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判官徐綺薇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而第二被告(下稱「陳女士」)無須答辯。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在裁判法院審訊時,上訴人有當值律師代表。承認事實指上訴人及陳女士同住在案發地點的一樓,而控方第一證人是他們的租客,居住在其住所下層。 3.在審訊時雙方的爭議點是:控方指控方第一證人去到上訴人的住所想取回房租按金時被上訴人毆打;但辯方的案情指當時上訴人是不在現場的,只有陳女士在現場。控方案情是依賴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 4.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指她當天下午大約四時半到達上訴人的住所,見到上訴人後便要求取回房租按金,上訴人的情緒突然變得非常激動,並想襲擊她。控方第一證人在手袋內取出一部手提電話,打算報警處理,但上訴人突然將其搶去,然後再襲擊她的左前額角約七至八下。當時控方第一證人大叫「救命」,並高舉她的左手來保護頭部,因此她的左手背及左手臂被打傷。 5.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表示,她被襲擊時看不到上訴人有否手持物件來襲擊她,其後陳女士從住所出來,攬着她並叫上訴人不要再打,但上訴人不理會陳女士的勸告,繼續襲擊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見到上訴人手持着她的手提電話,向她的左邊面部襲擊大約20 至30 秒,她覺得頭暈,頭部不停地流血。後來,控方第一證人成功逃跑到地下,附近鄰居見到她的情況後着她報警處理。同日下午大約5 時23 分,控方第一證人被送往威爾斯親王醫院接受治療。 6.原審當日控方第一證人供稱,她仍未取回自己的手提電話。控方舉證完畢後,裁判官裁定第二被告(即陳女士)所面對的控罪表面證供不成立,當庭釋放。 辯方案情 7.裁判官裁定上訴人兩項控罪表面證供成立,他需要答辯。在這情況下,上訴人選擇作供。 8.上訴人的辯護理由很簡單,他稱當時自己是不在場的。他是一名木工散工。他的證供指在一般的情況下,他的工作時間是早上10 時至下午5 時。控方第一證人被襲擊當日,上訴人稱他要上班,因此他沒有可能毆打控方第一證人,亦沒有偷取她的手提電話。上訴人指案發當日他大約下午5 時至5 時許下班,大約5 時10 分到達住所。陳女士即向他投訴,指控方第一證人剛登門想取回房租按金,並在單位內搗亂及襲擊她,於是上訴人便報警處理。稍後有警員到達現場,但上訴人反被控告傷人罪及拘捕,他不知警方為何這樣做。 9.證人陳女士的證供指,案發當日她在家中時,控方第一證人登門找上訴人取回房租按金,陳女士告知控方第一證人上訴人不在家。控方第一證人便轉向陳女士取回房租按金,控方第一證人突然走到掛在牆上的黑色袋旁意圖取走它,陳女士立即上前阻止,並叫控方第一證人離開。陳女士聲稱,控方第一證人突然用一隻手大力扯着她的頭髮,另一隻手則不停地向陳女士的頭部後方襲擊,陳女士被打至頭暈,最後陳女士成功離開。陳女士離開時雖然聽到控方第一證人大叫一聲,但她沒有理會,亦沒有回頭望,所以不知道控方第一證人當時發生甚麼事情。陳女士堅稱當時上訴人是不在場的。稍後上訴人下班回來,陳女士告知上訴人剛與控方第一證人所發生的事情,並要求上訴人報警。在盤問下陳女士同意當日她見到控方第一證人時,控方第一證人身上是沒有流血的。 10.裁判官聽取雙方證供及律師的陳詞之後,對本案雙方證人的口供作出分析。裁判官適當地提醒自己各項法律觀點,裁斷陳述書第 17 段提到,裁判官考慮了各證人的證供,首先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而裁判官亦沒有忽略辯方律師對控方第一證人證供的批評。裁判官亦有提醒自己,如果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存有任何懷疑,她的證供將會是不可信的,但裁判官不認為辯方所指出的批評會令她對控方第一證人的誠信有任何動搖。裁判官最主要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有出入的地方是由於她被上訴人襲擊至頭暈,頭部不停地流血,所以導致她的證供有些不清楚的地方。裁判官亦留意到,警方在現場發現一個染有控方第一證人血跡的鎚仔。最後裁判官接納控方第一證人是對法庭說出真話。 11.裁判官考慮上訴人的證供時,認為上訴人關於下班及抵家時間的口供含糊不清,一時說3 時至4 時,一時說4 時至5 時,一時說5 時許。 12.另外,上訴人指當回到住所時,他已經見到有數個警員出現在他的住所附近。裁判官就質疑上訴人,當聽到陳女士向他投訴被控方第一證人襲擊時,為何上訴人不直接即時向這些警員投訴,反而要另自行報警。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此徑是多此一舉。 13.當警員到場後,上訴人完全沒有提及控方第一證人曾經到過他家中搗亂及襲擊陳女士,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的口供十分牽強及不合情理。 14.至於陳女士的口供,裁判官認為她是一派胡言。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 20 段很清楚地分析,陳女士指控方第一證人不停地襲擊她,但沒有即時報警,被襲擊後還繼續步回自己的房間。裁判官認為這些口供都是匪夷所思,不是一個正常人的反應。裁判官最後不接納辯方證人陳女士的口供。 15.經考慮控方的證供後,裁判官認為控方的證據及醫療報告是支持控方第一證人所道出的襲擊經過,最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判決 16.在上訴時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作出自辯。他的上訴理由亦是再次道出他不在家。上訴人說他在沙田火炭工作,說出一些當時與他一起的人士,藉此來證明他是不在案發現場的。本席已經告訴上訴人,由於他在原審時沒有傳召這些人士來作證,因此本席不會考慮上訴人曾提及這些人士可以證明的證供。 17.上訴人再次供稱,陳女士與控方第一證人發生爭執時,他是不在現場的,亦沒有實質的證據證明他是在家中。正如本席剛才已經指出,裁判官已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是可以支持控方的指控。 18.上訴人又指出,原審時在庭上提及他的下班時間,他是說得有些混亂,但不是想說謊。本席明白到上訴人的意思是指,裁判官對他的批評是不公平的。根據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本席認為裁判官已很仔細地分析各證人的口供,本席看不到裁判官在事實上或法律上有任何出錯,因此沒有足夠理由去推翻裁判官對上訴人的定罪,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黃俊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