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蔣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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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5年9月17日上午10時許,事主用前置嬰兒帶抱著7個月大的兒子回家途中,行經九龍旺角通菜街25號2樓梯間時,被告拿著約3呎長鐵通從後行近事主及聲言會傷害其兒子,被告隨即搶去事主的金頸鍊及用鐵通打事主頭部,然後逃走。被告其後丟掉鐵通及逃往山東街方向,事主追前,但被告已逃去無蹤。事主其後到廣華醫院就醫,其左前額紅腫,但嬰兒無礙,而梯間的閉路電視其實已攝下搶劫之過程。警方其後調查得悉在同日中午,六福珠寶店拍攝到被告在內以11,627元賣掉該金頸鍊。至晚上8時許,警員在彌敦道MK88號遊戲機中心發現被告。

Case No.DCCC 145/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Apr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45/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1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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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蔣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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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6年4月28日上午10時30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 Margaret Lau,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黎耀權律師行律師Mr Dominic Lai,代表被告人
控罪: 搶劫罪(Rob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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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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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搶劫罪。

2.2015年9月17日上午10時許,事主用前置嬰兒帶抱著7個月大的兒子回家途中,行經九龍旺角通菜街25號2樓梯間時,被告拿著約3呎長鐵通從後行近事主及聲言會傷害其兒子,被告隨即搶去事主的金頸鍊及用鐵通打事主頭部,然後逃走。被告其後丟掉鐵通及逃往山東街方向,事主追前,但被告已逃去無蹤。事主其後到廣華醫院就醫,其左前額紅腫,但嬰兒無礙,而梯間的閉路電視其實已攝下搶劫之過程。警方其後調查得悉在同日中午,六福珠寶店拍攝到被告在內以11,627元賣掉該金頸鍊。至晚上8時許,警員在彌敦道MK88號遊戲機中心發現被告。

3.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因要金錢買毒品,才搶去事主的金鍊,並非意圖要襲擊事主。警員在其身上搜獲4,793元現金、5,500元存款票據等。錄影會面下,被告進一步承認因看見事主的金鍊,於是在大廈入口位置撿取鐵通,他亦確認就是那在現場所撿取的。由於他需要金錢買毒品才犯案,他搶去事主金鍊,擊打及推開事主,其後他在六福珠寶店以約11,000元賣掉該金鍊,當中5,500元存入銀行,其餘則買了毒品、賭博及飲食花掉等等。被告亦帶同警員到現場指出撿取鐵通的地方,珠寶店的職員在認人手續中認出被告當日賣掉該金鍊。

4.被告現年51歲,過往有7次刑事定罪紀錄,包括刑事恐嚇,管有危險藥物及盜竊等,最後在2013年3月,因販運危險藥物,被判40個月監禁。

5.黎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已離婚,只有小學教育程度,過去曾從事廚房工作,在2014年被釋放後失業,倚賴綜援維生。被告犯案,主因被毒品折磨,看見事主便尾隨及拿起鐵通搶掉事主的金鍊,被告被毒品所蒙閉,才愚蠢地因要金錢買毒品才犯案。黎律師進一步指出,被告是首次這樣做,只打了對方一下,以防被追截,被告亦同意償還予事主,他坦白認罪,望予以輕判。

6.搶劫罪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上訴法院在Mo Kwong Sang v R CACC 359/1998當中表明持械搶劫的被告向受害人展示武器,應判予5年監禁。若犯案在梯間及對受害人等施以暴力,應判予7年監禁。本案嚴重之處是被告手持3呎長鐵通,聲言會傷害其7個月大嬰兒,繼而更搶去其金鍊及襲擊事主的頭部。被告選擇在梯間,並向抱著嬰兒的事主襲擊,案情非常嚴重。明顯地,若襲擊事主頭部,是可予以致命的襲擊,對其兒子亦會隨時產生非常嚴重的後果。

7.本席考慮到整體嚴重的案情,其實可以以接近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但無論如何,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甚至願意透過其律師將所有銀行的存款提出,雖只是$2,483.05,再加上被告身上搜出$4,793.70,共有$7,276.75,雖未能全數補償事主的損失,但足以顯示被告的誠意,願意盡力作出補償。考慮到此情況及所有求情理由,本席認為適當地可予6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4年監禁。

8.此外,在被告同意下,本席作出相關賠償令7,276.75元予第一證人(即事主),包括從被告的財物表上的現金,加上黎律師呈上的本票,共得此金額。法院表明此金額不足全數補足事主的損失,事主有權循民事訴訟追索餘額,但考慮到被告的能力及被告的實際經濟狀況,現在只能作出上述的賠償令頒令。

9.就此控罪,被告正式被判以4年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