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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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5年10月2日約18:45時,警員發現被告在樂華邨以急速的步伐朝著28號巴士總站走,形跡可疑。警員截停被告,在被告黑色短褲左前褲袋內發現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藏3個透明可再封膠袋,證實共載有3.81克粉劑內含2.07克氯胺酮,另外有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藏11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共載有17.3克粉劑內含11.2克氯胺酮;並有一張白色紙巾包裹著13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共載有20.2克粉劑內含13.2克氯胺酮。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080/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4 May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80/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10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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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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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6年5月4日上午10時27分
出席人士: Mr Tommy Ho,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Adrian Lee,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姚逸華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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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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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2015年10月2日約18:45時,警員發現被告在樂華邨以急速的步伐朝著28號巴士總站走,形跡可疑。警員截停被告,在被告黑色短褲左前褲袋內發現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藏3個透明可再封膠袋,證實共載有3.81克粉劑內含2.07克氯胺酮,另外有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藏11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共載有17.3克粉劑內含11.2克氯胺酮;並有一張白色紙巾包裹著13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共載有20.2克粉劑內含13.2克氯胺酮。

3.被告在警誡下說「阿Sir,我都係幫人拎啲「K仔」去賣,賺啲錢使。」錄影會面下,被告進一步承認正幫阿成賣「K仔」,在案發前約2個月,被告問阿成有甚麼工作可以幫阿成做來賺點錢,阿成期後把一部Nokia的手提電話交給被告,並告訴被告幫阿成販賣「K仔」。阿成用該部Nokia的手提電話來聯絡被告,被告會前往將軍澳尚德邨尚智樓20樓到19樓梯間內的消防喉處取得「K仔」。每次被告會找到約30至40包重量約1.2至1.4克「K仔」,每包「K仔」售價200元,而被告每成功出售一包就可獲90元的報酬。案發前約2個月期間,被告幫阿成販運了7至8次「K仔」,每次賺約1,100元。

4.案發時,被告在尚智樓取得「K仔」後到樂華邨敏華樓地下大堂準備交易,因為等了一段時間,被告害怕起來而離開,最後被警員截停。被告在被捕時失業,銀行戶口只有37元的結餘。被告身上總共藏有毒品數量為41.31克粉劑內含26.47克氯胺酮,有現金港幣2,590元、上述Nokia手提電話和其他兩部手提電話。上述所撿取氯胺酮市值約為5,300餘元,被告現在承認管有上述毒品作販運用途。

5.被告現年25歲,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6.李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來自單親家庭,一直有穩定工作做採購員,至案發前數個月公司有財政困難才被裁員。被告雖然有3位姐姐,但不在港,唯有被告獨力支持家庭,母親亦患病,收入有限,由於經濟拮据才鋌而走險,在壞朋友誘導下犯案。被告的求情信表明是自己的不智犯下重大錯誤,感到愧疚。被告的母親、女友及朋友亦致函,表示被告其實是孝順兒子、負責任的男朋友,會扶助朋友,幫助後輩等等。李大律師進一步指出,被告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背景報告亦非常正面,重犯機會低,被告認罪,望予以輕判。

7.販運危險藥物罪是非常嚴重的控罪,上訴法院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CAAR 7/2006一案已定下量刑指引,販運氯胺酮10至50克應判予4至6年監禁。本案涉及共26.47克,可判予約4年9個月以上的監禁,毒品且分成27個透明膠包,案情嚴重。但無論如何,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報告及求情信等在在顯示被告重犯機會低。經考慮後,本席以4½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3年。

8.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3年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