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烈 對 美奇(香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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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案涉及一宗關於洗衣機維修的糾紛,申索人要求被告人退還 $380的檢查費。

Case No.HCSA 11/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Apr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 11/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6年第11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5年第224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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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上訴人) 韓烈  
   
被告人(答辯人) 美奇(香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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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陸啟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6年4月6日
判案書日期: 2016年4月18日

判案書


1.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

2.本案涉及一宗關於洗衣機維修的糾紛,申索人要求被告人退還 $380的檢查費。

3.申索人大約在2010年購買了一部洗衣機,而被告人是洗衣機的代理商。涉案洗衣機的保養期早已經在2011年屆滿。申索人的洗衣機在2015年3月出現問題,故此,申索人要求被告人派遣維修人員到申索人居住的單位檢查洗衣機。

4.根據雙方的協議,被告人可向申索人收取 $380的檢查費。檢查後,被告人的職員發現洗衣機的電子板出現問題,並需要向供應商訂購有關的維修零件。申索人原先同意訂購有關的零件,可是申索人在4月初的期間不希望再等待有關的零件,所以另購一部新的洗衣機。申索人要求被告人退回 $380的檢查費。被告人並不同意,因此引起今次的訴訟。

5.在上訴許可申請的聆訊中,申索人主要投訴審裁官犯上事實裁決上的錯誤,並且在聆訊中出現「假證人」的問題。

6.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338章)第28條的規定,除非裁決涉及法律錯誤或司法管轄權的問題,否則敗訴的一方不可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7.顯然,申索人的投訴完全是涉及事實裁決的問題。因為上訴人的投訴不涉及法律錯誤的問題,故此申索人不可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8.本席亦詳細審閱過審裁官作出裁決的理據。本席同意審裁官對案情的分析,亦同意申索人沒有任何的理據,可以要求被告人退回 $380的檢查費。再者,申索人亦不能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被告人訂購維修零件的時間不合理地過長。因為申索人沒有任何理據可以要求被告人退回檢查費,申索人的上訴沒有任何成功的機會。

9.在此情況下,本席否決上訴許可的申請。



  ( 陸啟康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索人 (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