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嘉慧 對 隨您鐘意有限公司經營隨您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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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索人在2016年4月19日存檔動議通知書,申請上訴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P 654/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5 Apr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654/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2016年第654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等法院勞資審裁處上訴2016年第4號)

__________________

申索人 周嘉慧 CHOW KA WAI  
   
被告人 隨您鐘意有限公司經營隨您鐘意  
  OKONOMI LIMITED T/A OKONOMI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判案日期: 2016年4月 25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6年5月 19 日

判 案 理 由 書

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頒發上訴庭判案理由書:

1.申索人在2016年4月19日存檔動議通知書,申請上訴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2.本庭在4月25日拒絕給予上訴許可,並命令撤銷其動議通知書。本庭同時指示, 若申索人日後就同一議題向法庭登記處存檔申請文件, 包括傳票或動議通知書, 法庭登記處將不會受理。本庭現就判決理由給予說明。

3.如本庭在2016年4月12日頒發的判案書中指出, 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2(3)條的規定,原訟法庭拒絕就勞資審裁處的判決批予上訴許可的判決是最終決定, 上訴法庭無權干預。這是明確的法律原則。

4.申請人擬向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不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本案也不存在其他理由,以致需交由終審法院裁決。申索人的申請因而不符合《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的規定。

(林文瀚) (朱芬齡) (潘兆初)
上訴法庭副庭長 上訴法庭法官 上訴法庭法官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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