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小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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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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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65/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765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251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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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案情 2.代表答辯人的高級檢控官黃俊軒扼要地總結了控辯雙方的案情及定罪理由,本席沿用如下:—
答辯人的回應 11.答辯人就以上各點上訴理由均陳詞回應。總括而言,答辯人認為裁判官就一些証供上細節的矛盾有權認為並不重要。裁判官是根據整體証據,包括醫療報告均吻合受害人的說法及受害人的衣領確有破損,加上上訴人與受害人有積怨來裁定上訴人確實有襲擊受害人。除非上訴法庭認為有關裁定是明顯犯錯,否則不應干預。 本席考慮後的意見 12.本案的重點是在於控方第一証人的証供是否可信可靠。裁判官是拒絕接納上訴人和辯方証人鄧展聯(「鄧」)的証供是否合理和恰當,而証人的証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乃事實的裁斷。 13.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証供証據進行。相對於處理上訴之法庭按照書面謄本進行聆訊,裁判官就事實的裁斷有著優勢,因為裁判官有機會目睹証人作供時的神態舉止,絕對可以就証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作出裁斷。除非該裁斷是極度剛愎武斷或有違邏輯或內在或然性,又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証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又或在審訊過程中程序出錯,引致定罪不安穏,處理上訴之法庭才會干預。 14.就本案而言,原審裁判官定罪之事實基礎,主要是他信納控方第一証人的証供及在接納他的証供基礎上,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15.但縱觀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他不接納上訴人証供主要原因是因為他裁定上訴人對控方第一証人懷有敵意和憤慨。 16.裁判官所持的理由是上訴人無事卻跑到法庭聽審而他解釋他想知道其他受害人怎樣被控方第一証人欺騙;控方第一証人做生意不誠實及在申索中極力抗辯,不負責任以及即使法庭已判控方第一証人敗訴,但他仍拒絕付款。(見裁斷陳述書第6-7頁;上訴宗卷第40P‑41C頁) 17.本席認為裁判官可因為上述原因裁定上訴人不滿控方第一証人做人處事的方式和態度,但裁判官卻因此便進一步裁定上訴人應對控方第一証人含有敵意,懷著憤慨到法庭是過於武斷。 18.案件發生於法庭裡面。上訴人在陳詞時指出,他一向奉公守法,亦以法律方式對控方第一証人的營商手法提出申索並獲判勝訴。即使控方第一証人沒有依足法庭判令支付賠償,上訴人仍可進一步向法庭申請執行判決令。根據控方第一証人的証言,上訴人不發一言就在法庭內大力從後拍打他的肩膊令他即時感到痛楚。裁判官若要接接納這指控,自然就要裁定上訴人是含有敵意和憤慨走到法庭來找控方第一証人。但本席認為即使考慮了裁判官所依賴的背景情況,案中也沒有其他客觀的証據可讓裁判官對上訴人於當日來到法庭聽審的目的作出如此極端的裁斷。 19.另一點不可忽略的是案發時並不是在其他地方而是在法庭之內。一般人也會擔心及以為庭內有設置閉路電視。對於上訴人會否如此肆無忌憚的在法庭內出手襲擊控方第一証人這點,裁判官也沒有作出考慮這固有不可能的情況。 20.而最重要一點的就是裁判官裁斷鄧並非一名獨立証人。正如裁判官正確指出此証人是在毫無準備下突然被上訴人傳召的。鄧雖然在主問下同樣道出上訴人的案情即沒有見到上訴人大力拍打控方第一証人及拉扯他的衣領,但裁判官卻形容鄧對那些情況是「毫不猶豫地同意」。言下之意,裁判官給人的印象是鄧不應想也不想便同意上訴人的証言。但裁判官在裁決中明明也同意其實上訴人與鄧可能也不太認識對方。不過裁判官卻認為對控方第一証人而言,他們「同坐一條船」。細心分析,所謂「同坐一條船」的說法只是說他們同是不滿控方第一証人的生意手法遭到損失而分別向法庭興訟追討。即便如此,控方第一証人同為是他們的被告人,為何裁判官就認為可拒絕接受這位証人的証詞並說他不是獨立的証人?既然鄧與上訴人不太認識,他又是在突然被傳召到法庭作供,沒有証據顯示他們預先有討論案情,為何當鄧能毫不猶疑的支持上訴人的說法卻遭裁判官質疑?裁判官是否因為他們相對控方第一証人都是民事訴訟的原告人,便可以斷定鄧對控方第一証人有偏見,並甚至在宣誓下作假証供?裁判官因為鄧作供時曾說了一句他當時曾在公眾席上收拾個人財物就斷言他面向另一面而不可能看到他說的情況又是否合情合理?裁判官在此情況下所作的結論顯然並非唯一和合理的推斷。 21.相反,當裁判官考慮上訴人和鄧對控方第一証人有敵意時,在同一標準下,控方第一証人對上訴人也應該同樣有敵意。根據上訴人的証言,他當時從後把手放在控方第一人肩上同時問他何時能還款。控方第一証人當時在法庭正在處理他與鄧氏夫婦的訴訟,忽然卻遇到上訴人向他追討還款,相信他的心情也不會好到哪裡。若是裁判官以之前提及的情況裁定上訴人懷有敵意和憤慨,裁判官為甚麼又沒有考慮控方第一証人對上訴人這突如其來舉動也同樣含有敵意和憤慨? 22.當然,本席明白裁判官很大程度是認為醫療報告和破損的衣領已為襲擊提供了佐証。 23.但是,醫療報告中提到只是泛紅和觸痛。觸痛只是病人一般主觀的感受。而泛紅的情況亦與控方第二証人警員所指的指印有分別。裁判官亦忽略了醫療報告所提及檢查時間已是案發後四小時的事。審訊中沒有人提出為甚麼控方第一証人遇襲後膊頭泛紅四小時依然可以未有減退。若然如此嚴重,相反控方第一証人又沒有說他的傷口在之後發瘀變黑等。 24.至於控方第一証人指被上訴人拉扯的衣領,裁判官在裁斷時指被撕破的衣服布料堅韌,除非控方第一証人脫下衣服用雙手撕破,否則他認為衣服不可能輕易撕破。但問題卻是若然如此,為何他又認為上訴人能在拉扯控方第一証人時輕易能把衣領撕破?上訴人在覆核和上訴聆訊時曾想呈遞一些科學文獻來指出控方第一証人所穿著的牛津布恤衫質地堅韌不易扯破,但這些証據沒有在審訊時出現所以不能被視為証據,被裁判官拒絕呈堂。無論如何,上訴人作供時亦提及在大堂時曾見控方一証人不停在弄他的肩膊和衣領。本席認為裁判官不應因沒有証據顯示控方第一証人曾脫下衣服來支持他無可能自己弄破衣領卻另一方面又認為上訴人祇是拉扯衣領又可弄破同一件衣服。 25.基於上述各點的累積效應,本席認為裁判官信納控方第一証人而拒絕上訴人的証供當中的理據有不少邏輯上犯駁之處,亦有固有不可能的地方。雖然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結尾指控方第一証人明顯不想上訴人以任何方式接觸他,但裁判官說他不認為控方第一証人會同意上訴人推他肩膊引起他的注意。裁判官認為在這情況下仍是普通襲擊。答辯人陳詞回應說,上述說法祇是附帶意見對裁決沒有影響。裁判官只是認為「默許」(“implied consent”) 並不適用。可是裁判官說的卻是「這仍是普通襲擊」,他的意思明顯是無論任何方式的接觸即包括上訴人所說的輕力推一下也算是襲擊。本席認為這並不正確。 26.總括而言,本席認為裁判官不應視鄧為了控告控方第一証人就會選擇在庭上宣誓編造故事來協助上訴人,鄧這位辯方証人的証供在「一對一」的對立情況下,對控方証供已構成一個合理的疑點,裁判官在沒有充分的理由下拒絕接納他的証詞,因此定罪的裁決是不安全及不穏妥。 結論 27.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判刑擱置。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黃俊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