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偉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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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過認罪協商後,控方把原先的販毒罪修訂為管有毒品罪。被告承認控罪,被判罪名成立。因為法例的要求,本席索取戒毒所報告,把判刑押後到今天(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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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5/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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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經過認罪協商後,控方把原先的販毒罪修訂為管有毒品罪。被告承認控罪,被判罪名成立。因為法例的要求,本席索取戒毒所報告,把判刑押後到今天(5月9日)。 控方案情 2.2015年11月6日晚上8時許,警員在尖沙咀港鐵站看見被告形跡可疑,警員跟隨被告乘搭前往荃灣的列車。被告在油麻地港鐵站下車,警員上前截查被告,從被告身上找到下列物品:
3.在現場,被告在警誡下說那些毒品是氯胺酮,聲稱是自用的。被告在錄影會面中,進一步說身上的兩部電話是自用,而現金是他的薪金。 4.政府化驗師確認,涉案的毒品是26.24克粉末,內含14.07克氯胺酮。警方估計毒品的市值約為$1,800元。 求情理由 5.辯方大律師說被告差不多29歲,中三程度,曾經修習職業訓練班,但是半途而廢。被告在2005年初次吸毒,曾經努力戒毒,但仍然抵擋不住心癮。被告已經還押半年多,希望能夠把握機會,認真戒毒。在本席的查問下,辯方大律師指稱被告在2006年11月所犯的販毒罪涉及「K仔」和「搖頭丸」。辯方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被告。 判刑 6.被告現年28歲多,中三程度,根據戒毒所報告,被告最後的職業是在酒吧工作,月入$11,000元。被告從2005年有八項定罪,當中五項涉及同類的定罪。被告在2014年6月因為藏毒罪,而被判入獄6個月。 7.本席認為被告可算是幸運地能夠和控方達成認罪協議,改控及承認藏毒罪。如果被告因為販毒罪而被定罪的話,他會面對監禁刑期可以是4年以上。 8.被告在2005年開始吸食氯胺酮,聲稱在2010年戒掉毒癮,但是在2014年3月再次吸毒。戒毒所報告指出,被告並不適合進入戒毒所。被告已經不只一次因為藏毒罪而被判入獄,但明顯地,被告並不珍惜機會,再次因藏毒罪而犯案。本案涉及14.07克氯胺酮。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樣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本席亦參考特區訴莫祖迪(譯音)[2001] 1 HKC 261。根據本案案情及被告的個人求情因素,本席以12個月為起點。本席亦考慮到潛在危險因素,這包括可再封口膠袋的數量和包裝,被告身上有兩部電話,以及被告用$20元鈔票裝載的微量氯胺酮,再加上被告的個人紀錄。本席因應潛在因素而加刑3個月,把刑期增至15個月。被告承認控罪,可減刑三分之一。因此,本席判被告入獄10個月。 9.這是被告第四次因為涉及毒品罪行而判刑。本席希望被告能夠秉持他的承諾,戒除毒癮,遠離壞份子,不要再浪費青春,不要愚蠢地踏上一條不歸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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