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甄沛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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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1 case

Case No.HCCC 422/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Apr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422/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4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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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甄沛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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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16年4月20日下午2時31分
出席人士: 是香媛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謝志浩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廖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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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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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甄沛詩小姐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4年6月24日在香港新界屯門大興邨興耀樓1638室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46.67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47.22克晶狀固體。

承認事實

於2014年6月24日23:38時,被告人進入屯門大興邨興耀樓1638室(以後簡稱為「該單位」),及於23:40時離開。埋伏的警務人員截停被告人,及依據搜查令的權力搜查該單位,並檢獲4個透明膠袋,裝有47.22克晶狀固體,內含46.67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俗稱「『冰』毒」)、21個空的透明膠袋、一個電子磅、一個鉗、一個銀包,內有6,500元,及兩個流動電話。在以販運危險藥物罪的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沒有任何說話。在後來進行的兩個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指該單位內找到的電子磅、空膠袋及鉗皆有正當用途,並將其用途道出。

這些「冰」毒於2014年6月的零售價估計為26,915元。

刑事記錄

被告人有一項刑事記錄,於1996年10月30日因普通襲擊罪被判24個月的照顧或保護令。

求情理由

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替被告人作出了一個很詳盡的求情陳詞。被告人今年33歲,有二兄、一姊及一妹,而其中一位兄長及姊姊在庭上支持被告人。辯方大律師指出被告人6歲的時候母親去世,而父親因忙於工作賺取生活,以至被告人因而入住不同的兒童之家至14歲。14歲至16歲的時候,她在屯門慧儀宿舍寄宿。被告人的感情道路也很不愉快,她遇人不淑,與男朋友生下一名女兒,現年10歲,就讀小學五年級,但男友已離開她們母女而去。被告人後來與另一男友生了一個女兒,現年7歲,就讀一年級,但這男朋友也離開了。

被告人在茶餐廳工作,及在網上售賣自己造的飾物去獨力撫養兩個女兒。被告人後來與一名男子結婚,但於2015年以離婚收場。

辯方大律師呈上被告人、被告人的姊姊及被告人父親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指自己與丈夫離婚時誤交損友,染上毒癮而觸犯本案,她愧女兒及家人,及決定在獄中讀書增值自己。她決心改過及遠離毒品。姊姊及父親都對被告人有很好的評價,及指整個家庭都支持被告人的更生。被告人及他們都要求法庭予以輕判。

大律師指被告人以毒品去麻醉自己,使自己忘記感情上的坎坷。案中的毒品是被告人與朋友在公屋單位內一齊吸食的,而當中有一少部分為被告人所自用。大律師要求法庭以最低刑期判處被告人及提議法庭以9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

判刑

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譚伊真(CACC 524/2011)一案中,定下販運「冰」毒的判刑指引。如販運「冰」毒的份量為10至70克的話,量刑基準為7至11年監禁。本案涉及46.67克「冰」毒,量刑基準應為9年5個月監禁。本席對於被告人的不愉快成長及感情上的坎坷致以萬二分的同情,但必須指出,在這類性質這麼嚴重的案件,它們的求情價值非常有限。

本席接受辯方大律師求情所指出,被告人的刑事記錄只是涉及一個很輕微的罪行,可以以無刑事記錄的方式處理被告人。但同樣地本席必須指出,就販毒這類性質嚴重的案件而言,無刑事記錄也不能對求情起到很大的作用。但是本席考慮了所有這些因素,及少部分毒品為被告人所自用的求情理由後,採納9年監禁作為本案的量刑基準,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後,判處被告人入獄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