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高明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225/201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June 2016.
1. 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吸服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134 條《危險藥物條例》第 8(1)(b)及(2) 條,被判到戒毒所服刑。他不服定罪及判刑的上訴,已被駁回,以下是駁回上訴的理由。
|
HCMA 225/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6年第225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5847號)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吸服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134 條《危險藥物條例》第 8(1)(b)及(2) 條,被判到戒毒所服刑。他不服定罪及判刑的上訴,已被駁回,以下是駁回上訴的理由。 控方案情 2.控方案情指,警員在2015 年9 月16 日下午進入一單位進行反危險藥物的搜查,單位內有11 男3 女,上訴人是其中一人。單位中發現危險藥物和吸食工具,警誡下,上訴人承認在前一天,即9 月15 日曾在單位內吸服海洛英。故此,他被控在9 月15 日在該處所吸服危險藥物。 上訴理由 3.上訴人指,他雖然承認在9 月15 日曾吸食危險藥物,但警方絕不能以9 月16 日在該處搜獲吸食工具作為檢控他的基礎。他聲稱:
答辯人回應 4.答辯人回應指,上訴人於裁判官席前曾質疑他在警員入屋當日在單位內並沒有吸食危險藥物,裁判官已清晰向他解釋檢控基礎乃在他的招認內容,控罪日期亦然,而且,上訴人雖然在答辯階段沒有律師代表,在求情階段卻由律師代表,其律師亦從無向裁判官指出上訴人並非承認控罪。故此其認罪答辯不應被視作無效。 判決 5.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的聆訊情況,於聆訊謄本可一目了然。他在答辯階段確實表示「不認罪」(上訴宗卷第 39 頁F 行),其後上訴人表示當天他並未有吸食,但他承認以前有吸食(上訴宗卷第 40 頁A 至D 行)。有見及此,在開始進行聆訊時裁判官要求主控官讀出案情撮要以便上訴人了解檢控的基礎(上訴宗卷第 40 頁N 至V 行),期後裁判官更不厭其煩地向上訴人解釋雖然警員入屋搜查是9 月16 日,但檢控他是指他在9 月15 日吸服,原因是他在警誡下如是招認(上訴宗卷第 41 頁K 行至第 42 頁D 行),上訴人之後多番表示他是承認9 月15 日曾吸食危險藥物,裁判官繼而表示控罪書亦是控告他9 月15 日的吸食而已,上訴人隨即表示:「咁我認囉,如果咁樣。」(上訴宗卷第 43 頁G 行)「唔,認罪喇,係,我認罪。」(上訴宗卷第 43 頁H 行)。 6.謄本並無顯示上訴人就控罪的答辯有任何含糊不清、模稜兩可之處,裁判官亦無曲解上訴人的說話,故上訴人不能就定罪提出上訴。定罪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判刑上訴 7.上訴人有過3 次同類的刑事紀錄,最後一次在2002 年,戒毒所報告顯示他仍有毒癮,雖然上訴人希望進行自願戒毒,但明顯地他在過往即使被判罰款和緩刑也不能把毒癮徹底戒除,而其毒癮極有可能是導致他在2002 年干犯販運危險藥物控罪的元兇,故此,本庭同意裁判官的看法,戒毒所令於本案來說是最合適的判刑類別。 8.判刑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梁寶琦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