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24/2016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 June 2016.
2. 2014年5月13日至6月10日間,被告分別在4天內使用5張虛假美國運通信用卡在12間不同的店鋪內購物而獲取共逾4萬元財物。被告最後在2014年6月10日,在大埔超級城使用持有他名字的虛假美國運通信用卡,購買價值9,988元的手提電腦時被店員識破(控罪十三),被告建議支付現金及求情,店員報警。警員到場,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因為需要金錢才使用假卡購物,警員亦在被告的銀包內搜獲另外7張印有被告名字但不同號碼的虛假美國運通信用卡(控罪十四)。被告在警誡下承認這些均是假卡,警方證實上述8張假卡潛在詐騙之損失為每張可達七千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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