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偉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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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5年8月4日,警方搜查被告人在長沙灣的居所,在客廳中屬於被告人的桌面電腦內,找到三十段影像片段及兩幅相片,都屬兒童色情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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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36/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23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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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 案情 2.2015年8月4日,警方搜查被告人在長沙灣的居所,在客廳中屬於被告人的桌面電腦內,找到三十段影像片段及兩幅相片,都屬兒童色情物品。 3.被告人對警員說,他是出於好奇才下載該等影像及相片供自己觀看,沒有再上載。 4.根據有關兒童色情物品案例訂下的四級分類:相片或影像顯示誘人姿態,但不涉及性活動的,屬第一級;顯示兒童之間有性活動或自慰行為,屬第二級;顯示成人和兒童之間有性活動,但不涉及侵入身體的行為,屬第三級;顯示成人和兒童之間有性活動,但涉及侵入身體的行為,或虐待,或獸交,屬第四級。 5.本案涉及的兩張相片屬第一級,三十段影像片段中,有一段屬第一級、三段屬第二級、四段屬第三級、二十二段屬第四級。主控官呈上一本相片集,內有一百四十一張相片,其中A部分的第41及48號相片,就是控罪所指的那兩張相片,其餘相片則摘取自那三十段影像片段,製成硬照。這些相片顯示有關的兒童年歲為10歲左右。 6.被告人對警方說,他在下載該等相片及影像時,在搜尋器上打上“10yo” (代表10歲)。 7.被告人說他沒有將下載的相片或影像再發布出去,只是供自己觀看。他說看過其中十二段影像片段及一幅相片。 案底 8.被告人現年30歲,以前沒有犯罪紀錄。 求情 9.辯方律師指,被告人雖然曾經留學澳洲,但成績不佳,最終回港,只能在電腦店找到一份工作,每月賺取9,000元,但需給6,000元予母親作家用。被告人的父親早已逝世,家中只有母親及一名兄長,母親長期患上抑鬱症,不能工作,兄長雖有工作,但只間中給數千元家用,所以被告人是家中的經濟支柱。 10.辯方律師呈上多份文件,包括被告人的親友、前僱主、前同事及一位區議員所寫的求情信與及幾份醫生報告。 11.被告人的母親在求情信中指,被告人是一名孝順的兒子,顧家、有禮,但性格內向。母親說,被告人今次犯事,令她及被告人本人都深受困擾。 12.母親長期要看醫生,她雖然能夠自理生活,但望多得被告人相陪,所以她希望法庭盡量對被告人輕判。 13.被告人在自己所寫的求情信中說,自己是在別人的電腦內偶然看到有關的檔案,在好奇心驅使下,連結上那些網站,他發覺影像中有一名女孩,似他以前相好的女同學,他在搜尋有關女孩的過程中,下載了涉案的相片及影像片段。他知道有關的相片及影像片段是載下了在他的電腦內,但他沒有將該等相片及影像刪除,因而犯上本案,被告人為自己的愚蠢行為懊悔不已、自責令母親深受困擾。他自己亦因此抑鬱起來。為此,被告人在本年3月初開始看一位姓蔡的精神科醫生。蔡醫生指出,被告人患有‘adjustment disorder with depressed mood’的病症,他建議被告人要繼續接受治療,但確定被告人不是一名孌童癖的人。 14.辯方律師指,被告人一直和警方合作,坦白交代,亦在法庭盡早認罪。律師指,被告人為此事已受沉重教訓,他不是一名孌童癖,重犯機會亦低。律師希望法庭對被告人輕判。律師指出,上訴庭在萬廣財及何恩橋案中已訂下判刑指引。他希望法庭盡量對被告人從寬。 判刑 15.在CAAR 8/2007暨CAAR 9/2007(萬廣財暨何恩橋案),上訴庭說明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行的嚴重性,並訂下判刑指引。 16.本案涉及的相片及影像片段數目不多,只有兩幅相片及三十段影像片段。那兩幅相片屬第一級;三十段影像片段中,有一段屬第一級、三段屬第二級、四段屬第三級、二十二段屬第四級。在相片及影像片段中出現的兒童,估計年歲為10歲左右。 17.本席信納被告人是因為好奇才下載涉案的相片及影像片段,打算自己觀看,不會作任何發布或謀利用途。被告人因為此事被捕,自己及家人都十分困擾,母親的抑鬱病病情加重,被告人自己亦因此患上情緒病,須看醫生。 18.被告人初犯。他可能如一些人一般無知,以為所犯很輕。不過,法律對此類罪行看得非常嚴重,上訴庭在萬廣財暨何恩橋案中已說明原因。 19.本席考慮到本案的案情及被告人一方提出的求情,亦考慮到本案涉及的兒童色情物品數量不多,被告人以前並無案底,他只是出於好奇、無知,才犯上此案。本席認為合適的判刑起點應為14個月監禁,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下調為整數後,認罪後的判刑是9個月。 20.不過,本席因被告人情緒受到嚴重困擾,須看醫生,坐牢亦變成額外困苦。另外,被告人的母親亦有嚴重情緒問題,一向要靠被告人照顧,所以被告人亦須盡快出獄去照顧患病的母親。本席為此給被告人額外減刑1個月,最後判被告人入獄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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