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兆共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3/2016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June 2016.
1. 被告承認三項入屋犯法罪,全發生在同一座住宅大廈,即新界葵涌石蔭路99號光輝樓。由2015年7月起,該大廈外牆搭建棚架,進行維修。三宗案件發生在2015年8月14日、8月17日及10月17日,分別於該大廈3樓G2室、7樓H室及7樓F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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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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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三項入屋犯法罪,全發生在同一座住宅大廈,即新界葵涌石蔭路99號光輝樓。由2015年7月起,該大廈外牆搭建棚架,進行維修。三宗案件發生在2015年8月14日、8月17日及10月17日,分別於該大廈3樓G2室、7樓H室及7樓F室。 2.2015年8月14日凌晨1時,該大廈3樓G2室的事主上床就寢,房內的窗沒有窗花和微開著,單位大門和鐵閘是關上的。到大約早上10時,事主起床後發覺以下物件不翼而飛,包括兩部Samsung手機、一個手袋、一個銀包、港幣3,000元、人民幣5,000元、3張銀行卡、3張八達通卡、香港身分證及回鄉卡等等。事主發現她窗外的窗、大門和鐵閘都被打開。在本案中,事主大約損失港幣3萬元。 3.2015年8月17日凌晨12時半,7樓H室的事主上床就寢,她將其HTC智能手機,價值約港幣4,000元放在床邊的椅上,當時大門上鎖、窗戶關上。到凌晨3時25分,事主聽到單位有開門和開鐵閘的聲音,其後她發現HTC智能手機不見了,而一直關閉的廚房窗就被打開。 4.2015年10月17日大約凌晨1時,7樓F室的事主上床就寢,其房間的窗是微開著的。事主約早上10時起床,她發覺睡房的窗被打開,放在窗邊的個人八達通卡不翼而飛。 5.2015年10月17日凌晨3時左右,警員接報到達該大廈,看見被告從該大廈地下行出,一見警員便表現神色慌張及嘗試返回大廈內。警員上前將他截停調查,在被告身上所穿的褲右邊前袋內搜獲7樓F室事主的個人八達通卡,印有她的相和名字,和3樓G2室事主的中國銀行信用卡。上述物主確認個人八達通卡和中國銀行信用卡均是她們的財物,被告承認在其身上搜獲的Samsung智能手機是從3樓G2室偷來的。警方其後亦在3樓G2室的房門上套取了一個被告的指模。 6.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在大約2015年8月14日凌晨3至4時,他攀爬大廈外棚架,從打開的窗戶進入該單位,拿走單位內的手袋、銀包、兩部手機,他保留現金3,000元和人民幣和一部智能手機自用,另一部智能手機則賣掉。而在拘捕時,在他身上搜獲的中國銀行信用卡是從上址偷來的,其他偷來的物品包括手袋、銀包、銀行卡、八達通卡、身分證、回鄉卡等,已被他拋掉在該大廈外的垃圾桶內。 7.而約在2015年8月17日午夜後,他攀爬涉案大廈棚架,從打開的窗戶進入該單位,當時屋內有人,他便拿走床邊的智能手機,然後由單位大門離開,之後把該智能手機賣掉。 8.大約在2015年10月17日凌晨2時,他再攀爬涉案大廈棚架到單位外,他見窗戶打開,伸手入內偷取放在窗旁的個人八達通卡,其後他離開涉案大廈,被警方截停和拘捕。 9.出入境紀錄證實在上述案件發生時,被告均在香港。 10.被告現年29歲,已婚,育有3歲大兒子,在港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張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在深圳做廚師,月入約4至5千元。他在內地居住,其太太及兒子則在港。被告收入微少,無法維持家人在港的生活,太太亦提出離婚,現正處理中。被告在此情況下,看見該大廈在搭起棚架,才愚蠢地相繼犯案,其求情信表明非常後悔,對不起各事主及家人,望能予以輕判,早日與家人團聚。 11.張大律師進一步求情指出,案中一些失物已被尋回,被告坦白認罪,望予以輕判。 12.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上訴法院在多宗案件中確立,牽涉住宅處所的應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在本案中多次在不同日子,以侵入者的身分到該大廈,趁著棚架仍在時,在不同單位內盜竊,案情嚴重。 13.經考慮後,各項控罪本席仍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各減為2年。最後考慮整體量刑原則,各控罪在不同日子發生,前後相隔達2個月,並非一日內連續發生的行為,但畢竟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本席經考慮後,認為適當的總判刑為3年監禁。各判刑如下: 第一至第三項控罪:各2年監禁,第二項及第三項判刑中各半年與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 14.因此,三項控罪總判刑為3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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