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BM 310/2015 on BabelCite. This Lands Tribunal judgment.
1. 本案的申請人為卓能中心第一期 (「該大廈」) 403室的業主, 而答辯人為該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 (「法團」)。申請人指法團在2014年6月25日的特別業主大會上 (「625會議」), 通過設立維修基金 (「該維修基金」), 又在2014年8月13日的特別業主大會上 (「813會議」), 通過就該維修基金的集資安排,這是法團重覆設立了維修基金, 不符建築物管理條例 (「344章」) 第20條的規定, 故此要求廢除就上述兩個會議的議決, 及要求法團退回申請人就該維修基金所支付的 $25,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