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000211/1998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根據《最高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條,被告人向聆案官駱啟康申請將原告人(以下簡稱:陳先生)在本案向他的申索剔除。陳先生的索償聲請書中聲稱:一九九四年五月二日,他在被告人事務所簽署兩份「佛山百花廣場環球商貿中心」買賣合約,編號202363及202415。在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被告人通知陳先生「收樓」,但因內部裝修尚未完成,交樓日期延展至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五日。同年八月下旬,陳先生親自前往佛山探查百花廣場二十七樓買下的2720及2721號的兩個單位,發現每單位的實用面積大大減少,按實用面積計算,每單位只值原來賣價半數左右。陳先生聲稱:被告人在簽署兩份合約中是見證律師「居中人」,但是被告人不承認已收取陳先生港幣1,074,588元,更“混淆是非”和拒絕辦理交樓手續。被告人在一九九七年九月十六日發出通知書,沒收陳先生已付的樓款及終止買賣合約;這樣被告人簡直是罔顧消費者權益,偏袒「大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