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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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165/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5年第165號 ----------------
----------------------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 官: 被告人被控告一項販運毒品罪,涉案嘅毒品係約呢個25克嘅「冰」毒,被告承認控罪,並同意嗰個案情撮要嘅。 簡單講,警方係喺案發嘅晚上十點幾喺寶田邨裡面截停搜查被告,警員喺被告孭住嘅袋裡面先係搵到兩包嘅毒品,被告承認話係「冰」毒,仲話係自用嘅。之後,警員喺被告屋企搵到另一個膠袋,裡面有大概1克嘅毒品,而呢個嘅毒品已經係包括咗喺控罪所指嘅毒品數量裡面㗎喇。除此之外,警方亦都喺被告嘅單位裡面搵到好多嘅透明膠袋同埋一個電子磅。在警誡下,被告向警員講膠袋係用嚟分開包裝嗰啲毒品,部分自用,其他拎去賣,幫補生計,因為佢以前有工傷,做唔到嘢。以警方嘅估計,所有毒品嘅市值大概約為係港幣萬一鈫。 被告今年45歲,有兩次嘅刑事紀錄,即係06年嘅藏毒案,與及11年嘅「洗黑錢」案。代表被告嘅羅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指出,被告係離咗婚,有兩個女兒,亦都係成年人嚟㗎喇。佢自己喺08年嘅時候受咗工傷,所以之後喺搵工作方面係有困難嘅。喺2011年嘅監禁之後,被告有盡力去工作,直到佢因為本案而被拘捕嘅時間,佢都有做散工嘅。大律師指出,被告話自己係吸毒者,06年嗰次都係因為「冰」毒而被判入戒毒所。喺被拘捕之後,懲教署在例行檢查嘅時候都驗到佢有吸食過「冰」毒嘅,呢方面係大律師有呈交咗相關嘅文件係去畀法庭參閱嘅。大律師提到,被告一個星期大概服用係兩至到三克嘅「冰」毒。大律師陳詞指,今次嘅毒品應該有三分一到一半會係被告自用嘅。本席已經即時向大律師講明,本席唔會喺冇證據支持下,接納今次被告係有嗰三分一到一半自用嘅講法。大律師在取得進一步嘅指示之後表示,被告唔會就呢一方面係上證人台作供或者傳召證人,大律師要求本席基於本案嘅證據去作出自用比例方面嘅評估。 本案涉及25.92克嘅「冰」毒,根據案例嘅指引,刑期基準本席認為應該係定喺七年九個月。被告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一嘅扣減,因此刑期變為五年兩個月。考慮到被告嘅背景,本席接納佢自己都係吸食「冰」毒嘅人,呢一方面可以從佢嘅刑事紀錄、曾經入過戒毒所同埋懲教署嘅驗尿檢查報告中反映到。本席係不能排除有部分「冰」毒係被告自用嘅呢個可能性,但係考慮到被告屋企搵到嘅工具與及咁多嘅膠袋,咁本席認為呢啲毒品大部分都係用嚟販運,而唔係佢自用嘅。再者,管有毒品就算係自用,其實都係犯法,法庭亦都要顧及自用毒品之中都有分發流通嘅危險性。 經過衡量之後,本席只係會將刑期再減六個月去反映自用嘅因素,因此判刑會係四年八個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