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浩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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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黃浩賢,在本席前承認兩項爆竊控罪,即第二和第四控罪,有關罪行涉及同一間長者中心。而被告人另外兩項控罪分別是盜竊及爆竊控罪,即第一和第三控罪,同樣涉及該同一間長者中心,有關控罪則留在法庭檔案中。

Case No.DCCC 336/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Jun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36/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3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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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浩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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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6年6月21日
出席人士: Mr Ivan Shiu,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大潛律師行律師Mr Leung Jackson Lipkin Gabriel,代表被告人
控罪: [1]盜竊罪(Theft)
[2] 至 [4]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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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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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黃浩賢,在本席前承認兩項爆竊控罪,即第二和第四控罪,有關罪行涉及同一間長者中心。而被告人另外兩項控罪分別是盜竊及爆竊控罪,即第一和第三控罪,同樣涉及該同一間長者中心,有關控罪則留在法庭檔案中。

2.案情透露,有關長者中心位於華富邨,日間開放,晚上沒有人留宿。中心由2015年9月至12月期間進行裝修。當裝修完畢時,裝修工人把所有門匙一式三條插在相對應的門鎖中,以便中心負責人識別有關鎖匙外,也藉此方法收回鎖匙。

3.被告人在這情況下,偷去中心後門其中一條鎖匙。在2016年1月3日凌晨時分,被告人利用偷來的匙進入中心,偷去中心內零用現金500元。約一星期後,即1月11日,被告人以同樣方式進入中心,今次偷去一份關於中心水喉漏水的調查報告。

4.被告人在2016年1月22日給警方拘捕。他向警方招認偷了中心後門鎖匙,進入單位,並偷了500元和文件。他所偷去的500元已花光,至於報告,由於無用,他已把報告燒掉。被告人亦承認事後把偷來的鎖匙丟掉。警方在2016年1月23日在中心外的排水渠尋回那條鎖匙。

5.中心閉路電視顯示,在2016年1月9日早上11時左右,被告人與一名女子進入有關長者中心。在2016年1月11日凌晨3時,被告人在老人中心內出現,並拿去一張文件。離去時,可見被告人把後門鎖上。

6.被告人現年26歲,過往有一項刑事紀錄(2010年的盜竊罪)。辯方律師求情時,主要指出被告人最大的求情理由是其認罪,另外指出他被拘捕後充分與警方合作。

7.被告人把偷來的門匙丟掉(將門鎖上後),律師說這看到他善良的一面,因為被告人是防止其他人進入中心。律師又強調,被告人進入中心時沒有驚嚇其他人,因為當時中心內基本上無人。被告人所偷的物品價值並不高。

8.至於被告人所銷毀的報告,辯方律師指,這反映出被告人的幼稚。辯方律師指被告人在案發時有份工作,當電梯維修工人。而在被告人所寫的信中,他表示自己對所做的事情很後悔,希望能盡快離開監獄,出來做回自己原先的電梯維修工作。

9.就此類罪行而言,非住宅單位量刑考慮是30個月,而住宅單位是36個月。考慮到本案的單位,根據案情所顯示,屬於老人中心,日間開放,晚上並沒有人留宿,這情況與商舖相近,因此本席會以非住宅單位作考慮。

10.考慮過所有求情因素和本案案情,就每項控罪,本席以30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在求情方面,其實除了被告人認罪之外,基本上冇其他有力求情因素,認罪扣減三分一,每項控罪判監20個月。考慮到總刑期原則,本席頒令第二項控罪的刑期同第四項刑期當中兩個月分期執行,餘下就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2個月。

( 沈小民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