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日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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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毒品罪。2016年1月7日下午,被告正打算進入新界大埔運頭塘邨的一個單位時被警察截查,警察執行一份搜查令,在該單位的睡房發現一些物品,包括13個可再封透明膠袋,共載有內含110.20克氯胺酮的243克混合物、一個電子磅及多個空的可再封透明膠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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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75/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2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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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及案情 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毒品罪。2016年1月7日下午,被告正打算進入新界大埔運頭塘邨的一個單位時被警察截查,警察執行一份搜查令,在該單位的睡房發現一些物品,包括13個可再封透明膠袋,共載有內含110.20克氯胺酮的243克混合物、一個電子磅及多個空的可再封透明膠袋。 2.被拘捕及警誡後,他承認該批毒品屬於他。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他說在該單位獨居,是唯一有鎖匙進入該單位的人,他以$20,000入貨,打算將之分作每包0.5克出售賺錢。 3.警方估計該批毒品巿值$31,104。 個人背景及求情 4.被告現年25歲,中五程度,被捕前任職貨車司機。他的父母及兄長在國內經營五金店,他的女友作為擔保人協助他上會供貨車,案發前一個月他的貨車不幸被撞,急須維修,他卻沒有錢,因此犯案搵快錢。 5.他有一項管有毒品及兩項販運毒品記錄,分別於2010年及2014年判刑,後者刑滿日期是2014年4月。許大律師不爭其他的兩項販運毒品記錄足以構成加刑因素,但請求本席考慮被告有吸毒習慣,懲教署驗尿報告指,他在被捕拘留後兩日提供的尿液樣本發現有可卡因,可惜沒有進行氯胺酮化驗,許大律師指當時他有吸食氯胺酮習慣,本案所涉毒品他不排除有意將小部分作為自用,大部分是出售。 判刑考慮 6.上訴庭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許守城)[2007] 1 HKLRD 1 定出販運氯胺酮的量刑指引,涉及50克至300克者之刑期是6年至9年。 本案判刑 7.本案共涉110.20克氯胺酮,本席以6年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對上一次販運毒品判刑對他起不了阻嚇作用,本席將本案量刑基準定為7年,扣除認罪可得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4年8個月,由於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亦是他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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