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素嬌 對 Modern Beauty Salon (H.K.) Ltd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21/201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July 2016.
1. 小額錢債審裁處宋泳琛審裁官於2016年5月11日頒下判決,判申索人楊女士敗訴,撤銷其向被告Modern Beauty Salon (H.K.) Limited 提出港幣50,000 元的申索。審裁官並於2016年6月8日發出判決理由書。楊女士現就審裁官的判決提出上訴,向本席申請上訴許可。
|
HCSA 21/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6年第21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4年第45579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判案書 1.小額錢債審裁處宋泳琛審裁官於2016年5月11日頒下判決,判申索人楊女士敗訴,撤銷其向被告Modern Beauty Salon (H.K.) Limited 提出港幣50,000 元的申索。審裁官並於2016年6月8日發出判決理由書。楊女士現就審裁官的判決提出上訴,向本席申請上訴許可。 2.本案又是一宗涉及銷售美容療程的糾紛。楊女士是一名年逾七十的已婚退休人士, 被告則是一間在香港具知名度的美容公司。 3.簡單而言, 楊女士的案情是在2013年8月13日,被告在其馬鞍山廣場的分店用不良的經營方法,蒙騙她簽下兩張分別是港幣30,000 元及 50,000的簽賬, 以購買兩項不同的療程。 4.楊女士聲稱她簽信用卡是由於那時候她身處的房間光線暗淡, 她的視線模糊, 糊裏糊塗地誤以為兩次的簽賬金額只是港幣300 元及500元, 以用作購買一個薑敷療程。被告則否認曽經探用過任何不良銷售手段,而楊女士是在完全知情的情況下簽下兩張帳單的。 5.明顯地這是一個只關乎事實的爭拗。審裁官在其判決理由書中就雙方的案情作出巨細無遺的陳述及詳盡的分析。她作出以下關鍵的事實裁決:
6.故此,審裁官認為在整個銷售過程期間,楊女士明白她是以甚麼價錢去購買甚麼的服務,並自願地以信用卡付款,不存在有威逼利誘的情況。 7.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條第1款,如任何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受到委屈,而理由只涉及法律問題或是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核範圍,該一方可向原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如原訴法庭如認為適當,可以批准。此外,一般而言原訟法庭是不會干預審裁官所作出的事實裁決,除非他犯了法律上任何錯誤。 8.本席不認為審裁官在法律上有任何錯誤之處。本席並認同審裁官的分析,她的事實裁決情理兼備,本席沒有干擾的理由。 9.審裁官除了作出關鍵的事實裁斷外, 更繼而考慮法律上被告的療程銷售是否站得住腳。根據她的事實裁斷,楊女士不可能依賴不恰當影響這訴因。另一方面,審裁官在考慮本案的種種因素後, 包括有關的療程是可以由楊女士,她的兒子及媳婦同時間使用,最終否定了這是一宗不合清理的交易。 10.本席並認同審裁官的這一方面的分析及結論。 11.本席不認為楊女士的上訴能符合上述的法庭要求,其上訴並沒有任何合理的爭辯理由,所以本席不批准上訴許可。本席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