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素嬌 對 Modern Beauty Salon (H.K.)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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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額錢債審裁處宋泳琛審裁官於2016年5月11日頒下判決,判申索人楊女士敗訴,撤銷其向被告Modern Beauty Salon (H.K.) Limited 提出港幣50,000 元的申索。審裁官並於2016年6月8日發出判決理由書。楊女士現就審裁官的判決提出上訴,向本席申請上訴許可。

Case No.HCSA 21/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7 Jul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 21/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6年第21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4年第455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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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 (上訴人) 楊素嬌  
   
被告人 (答辯人) Modern Beauty Salon (H.K.)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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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余啟肇
聆訊日期: 2016年6月22日
判決書日期: 2016年 7 月 27 日

判案書

1.小額錢債審裁處宋泳琛審裁官於2016年5月11日頒下判決,判申索人楊女士敗訴,撤銷其向被告Modern Beauty Salon (H.K.) Limited 提出港幣50,000 元的申索。審裁官並於2016年6月8日發出判決理由書。楊女士現就審裁官的判決提出上訴,向本席申請上訴許可。

2.本案又是一宗涉及銷售美容療程的糾紛。楊女士是一名年逾七十的已婚退休人士, 被告則是一間在香港具知名度的美容公司。

3.簡單而言, 楊女士的案情是在2013年8月13日,被告在其馬鞍山廣場的分店用不良的經營方法,蒙騙她簽下兩張分別是港幣30,000 元及 50,000的簽賬, 以購買兩項不同的療程。

4.楊女士聲稱她簽信用卡是由於那時候她身處的房間光線暗淡, 她的視線模糊, 糊裏糊塗地誤以為兩次的簽賬金額只是港幣300 元及500元, 以用作購買一個薑敷療程。被告則否認曽經探用過任何不良銷售手段,而楊女士是在完全知情的情況下簽下兩張帳單的。

5.明顯地這是一個只關乎事實的爭拗。審裁官在其判決理由書中就雙方的案情作出巨細無遺的陳述及詳盡的分析。她作出以下關鍵的事實裁決:

(1) 楊女士為購買該兩項療程前一共簽署了至少五份文件。審裁官認為假若楊女士真的只是買一個港幣800 元的薑敷療程, 楊女士沒有理由不會對被要求簽署多份文件生疑的。

(2) 在當天楊女士其實也有以信用卡支付港幣6,600 元的費用。楊女士並沒有爭議這項簽賬,也沒有聲稱在同一光線下她看錯了簽賬金額。審裁官認為楊女士的指稱並不可信。

(3) 女士自己在有關的單據寫下筆記,以標記相關的療程性質。審裁官認為楊女士不可能只是以為購買單一薑敷療程,在胡裡胡塗的情況下簽卡的 。

(4) 楊女士因為購買兩項療程而獲得多項優惠及禮品,當中包括正價港幣16,000 元的眼線服務及正價港幣2,500 元的護膚產品。審裁官認為楊女只是購買港幣800 元薑敷療程一說並不可信。

(5) 楊女士沒有理由認為被告會同意以港幣800 元取替她已經購買了的港幣6,600 元的療程,特別是她投訴被告的銷售手段十分進取。

(6) 審裁官不接受楊女士聲稱被告扣起她的信用卡以逼使她購買兩項療程。她的要求退款信也沒有作出這嚴重的指控。

6.故此,審裁官認為在整個銷售過程期間,楊女士明白她是以甚麼價錢去購買甚麼的服務,並自願地以信用卡付款,不存在有威逼利誘的情況。

7.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條第1款,如任何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受到委屈,而理由只涉及法律問題或是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核範圍,該一方可向原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如原訴法庭如認為適當,可以批准。此外,一般而言原訟法庭是不會干預審裁官所作出的事實裁決,除非他犯了法律上任何錯誤。

8.本席不認為審裁官在法律上有任何錯誤之處。本席並認同審裁官的分析,她的事實裁決情理兼備,本席沒有干擾的理由。

9.審裁官除了作出關鍵的事實裁斷外, 更繼而考慮法律上被告的療程銷售是否站得住腳。根據她的事實裁斷,楊女士不可能依賴不恰當影響這訴因。另一方面,審裁官在考慮本案的種種因素後, 包括有關的療程是可以由楊女士,她的兒子及媳婦同時間使用,最終否定了這是一宗不合清理的交易。

10.本席並認同審裁官的這一方面的分析及結論。

11.本席不認為楊女士的上訴能符合上述的法庭要求,其上訴並沒有任何合理的爭辯理由,所以本席不批准上訴許可。本席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余啟肇)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申索人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