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繼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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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了一項搶劫罪,在此聆訊中,他選擇自辯,不用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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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1/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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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搶劫罪,在此聆訊中,他選擇自辯,不用律師代表。 2.被告人承認的案情透露,2015年11月22日大約下午9時,一名73歲女子獨自回家,抵達新界葵涌大隴街一座大廈地下外,她按大廈大門密碼,被告從後出現,並且試圖搶她手袋,經過多番拉扯,被告仍未成功,他繼續拉扯受害人的手袋,受害人因而倒地,被告人拉扯期間把受害人在地上拖行兩至3呎距離,最終成功搶去受害人的手袋。途人目睹事件,見到被告在逃跑期間把一些文件掉在地上,這些文件有被告的姓名。 3.受害人的手袋內有現金2,000元、一部流動電話、一張身分證、一張長者卡及兩張八達通卡,財物總值港幣3,400元,沒有被起回。事件中,受害人左手背及右手腕擦傷。 4.被告人在2015年11月25日被拘捕,警誡之下,他承認搶劫受害人,因為他沒有錢開飯。在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承認罪行,他說他並不是早有預謀。 5.被告人現年44歲,有十一次出庭定罪紀錄,但並沒有相同前科。 6.從被告人的經歷供詞可以見到,被告人接受教育至中三,自2014年起是地盤工人。進行求情的時候,被告人說他已經離婚,並沒有子女,他沒有接受公援。犯案前,他做散工,因為沒有錢,所以犯下本案。他以前曾經有毒癮,現在已經成功戒毒,被告人望法庭輕判。 7.在答辯之前,本席已經向被告人解釋他可以得到法律援助律師代表,被告人選擇不用律師代表,當然這是他的權利。本席向他解釋控罪元素及嚴重性,亦押後讓他小心考慮才答辯,最終被告人表示明白控罪與及承認控罪。本席認為他的答辯清晰,本案案情亦並不複雜,被告人背景簡單,庭上表現顯示他有能力進行審訊及為自己求情,所以本席認為毋須索取任何判刑前報告,以免浪費公帑。 8.搶劫罪是嚴重罪行,雖然沒有判刑指引,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邱國東(譯音)案([1987] HKLR 782)說,非持械行劫案最高判刑是4年監禁;本席亦參考了另一宗案情與本案相若的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林家雄案(CACC 294/2003)。 9.本案是一宗在晚上九時發生於公眾地方的搶劫事件,涉及財物價值不算高,被告人是單獨行事,本席亦接納被告人並不是早有預謀,被告人並沒有使用武器,亦沒有直接毆打受害人。但是被告人多番拉扯受害人的手袋,他的動作把受害人在地上拉行了兩至3呎,令她的左手背及右手腕擦傷。受害人是一名73歲長者,拉跌一個這樣大年紀的女士是很容易使她受更嚴重的傷勢,受害人只是受到皮外傷實屬幸運。 10.本席以三年半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人是在第一時間認罪,本席給予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案中並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經濟困難而犯案不能夠成為減刑理由,因此判處被告人監禁兩年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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