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樹溶 Kiw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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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這是一宗截停搜查的案件,於2016年1月18日下午3時15分左右,兩名警務人員在長沙灣東京街近福榮街交界看到被告人形跡可疑,四處張望並緊握手持的一個手袋,警員將她截停。在搜查被告人的手袋後,警員在手袋內發現十一個膠袋,內有51.51克粉末,內含40.61克氯胺酮。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267/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5 Jul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67/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2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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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周樹溶Kiw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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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
日期: 2016年7月15日
出席人士: 巢景峯先生,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姚本成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廖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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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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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涉案毒品為51.51克粉末,內含40.61克氯胺酮。

3.這是一宗截停搜查的案件,於2016年1月18日下午3時15分左右,兩名警務人員在長沙灣東京街近福榮街交界看到被告人形跡可疑,四處張望並緊握手持的一個手袋,警員將她截停。在搜查被告人的手袋後,警員在手袋內發現十一個膠袋,內有51.51克粉末,內含40.61克氯胺酮。

4.警員詢問被告人當時那些東西是甚麼,被告人表示是氯

胺酮。同日下午3時20分,警員以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拘捕被告人,被告人於現場警誡下說,她想賣那些毒品給朋友以賺取一些金錢。撿獲氯胺酮的市值估計約為港幣6,696元。

求情

5.被告人現年32歲。她為一名單親母親,育有兩名分別為

12歲及9歲的女兒。她和父母及大女兒同住,而小女兒則居住在聖基道兒童院。

6.被告人過往有三次共四項刑事定罪紀錄,全部和毒品有

關。被告人對上一次的刑事定罪紀錄為於2012年4月,她因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四年四個月監禁。

7.代表被告人的姚大律師呈上兩封求情信,其中被告人父親撰寫的求情信的內容為他對其女兒再犯事感到後悔,他明白被告人要獨力照顧兩名女兒及父母,她的負擔非常沉重,他希望法庭能從輕發落,好讓被告人能改過自新。

8.而被告人自己選寫的求情信則披露,她對今次犯事感到非常後悔,她明白她需要受到法律制裁。事發後,她的小女兒還寫信鼓勵她,以後要積極面對人生,令她感到無地自容,她盼望能早日接她小女兒回家和家人團聚。她亦期望法庭可以給予她一個機會,讓她能夠做一個負責任的女兒及母親。

9.姚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人於被捕前主要是倚賴綜援維

生,而她亦兼職售貨員以便減輕家人的生活的負擔。被告人的哥哥和姐姐不願意照顧父母,因此重擔便落在被告人身上。姚大律師希望法庭在判刑時能採納一個較低的量刑起點。

判刑理由

10.販運任何類型的危險藥物均是非常嚴重的罪行,毒品如氯

胺酮對個人及社會而言,均會帶來非常深遠的禍害。

11.被告人在2012年曾因和本案相同的控罪被判四年多的監禁,她理應明白,如她再重犯,法庭在量刑上並沒有任何空間可以對她從輕發落。本席希望被告人能明白,假如她真的想做一位負責任的女兒和母親,首先必須潔身自愛,否則她只是會一再因她的行為令家人對她感到失望,如她真的希望在孩子成長期間能陪伴他們,她應該要想清楚她之後的人生應該要如何走下去。

12.上訴法院在律政司司長 訴 許守城  [2009] 1 HKLRD 1一案已就販運氯胺酮定下量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判刑基準為4至6年監禁。

13.本案涉及40.61克氯胺酮,量刑基準為五年四個月監禁。除被告人認罪可以獲得三分一刑期的扣減外,本席看不到在本案中有任何可以在刑期上有進一步下調的空間,但為方便在刑期上的計算及考慮被告人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本席酌量輕微將判刑基準下調,本席採納五年三個月的監禁作為量刑基準。被告人認罪,她可以獲得三分一的刑期扣減,扣減後,被告人的刑期為三年六個月監禁。

總結

14.就被告人所面對的控罪,她被判處三年六個月監禁。

( 高偉雄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