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案情指,佢停泊咗一部輕型貨車,落車之後被警員截查,警員從佢嘅右褲袋中搜出一袋毒品,化驗之後證實為27.6克晶狀固體,內含26.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另外,喺上述貨車嘅車頭乘客座位上亦都撿獲一個電子磅、一支膠羹同埋十六個可再封口膠袋,其中七個帶有紅線嘅膠袋同從被告褲袋搜出載有毒品嘅膠袋尺碼係一樣嘅。有關嘅「冰」毒當時嘅零售價約為11,758元。
被告有過一次刑事紀錄係管有危險藥物,係本案被捕擔保期間干犯,被判入戒毒所,喺2015年2月獲釋。
被告現年34歲,根據大律師嘅求情,被告當時事發嘅時候係一名自僱運輸司機,月入大概24,000鈫,係屋企家庭唯一經濟嘅支柱,而當時個女兒只得3歲,由於佢誤交損友,誤聽損友所講認為毒品可以提神,所以喺2012年開始染上毒癮,喺案發時候每天都要吸服毒品,佢亦都聲稱喺本案撿獲嘅毒品部分係供佢自用嘅。
本席喺判刑嘅時候考慮咗被告認罪、大律師嘅求情,亦都閱讀咗佢太太所寫嘅求情信。至於大律師所指,有關毒品部分係被告自用呢一點應該係以下述嘅方式,根據黃雪候(譯音)案例作以下嘅考慮。有關毒品嘅重量係26.3克,市值11,758鈫、被撿獲嘅時候只係得一包,而並非係分開不同嘅包裝,另外喺佢架貨車上係搵到一個電子磅同埋配合販運用途嘅包裝工具,即係有關嘅可再封口膠袋同埋膠羹。發現嘅地點雖然都係屯門區,但係根據佢嘅認證口供,佢居住喺山景邨,而案發嘅地點喺友愛邨。本案亦都冇顯示被告家中是否有吸食毒品工具嘅證供。被告雖然有管有毒品嘅案底,但係喺本案發生之後先至發生。綜合以上,本席並不滿意被告指其中可觀部分自用嘅講法係被證實。
根據譚伊真嘅量刑指引,販運10至到70克「冰」毒嘅量刑基準係7年至到11年嘅監禁。本案涉及嘅係27.6克嘅「冰」毒,量刑基準應該係8年。被告喺重審嘅時候先至認罪,並不能說係第一時間嘅認罪,只係賦予四分之一嘅量刑扣減,判刑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