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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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經同意案情後,被梁嘉琪暫委裁判官判處罪名成立,被判入戒毒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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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MA 310/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3 Jul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10/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6年第31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4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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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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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16年7月13日
判案日期: 2016年7月13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經同意案情後,被梁嘉琪暫委裁判官判處罪名成立,被判入戒毒所。

2.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在原審時上訴人有當值律師盧律師代表,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則作出自辯。當本席問及她的上訴理由時,上訴人只提供一項上訴理由,就是指她家中有要事,因而作出此上訴。

3.在法律上,正如控方關大律師在他的書面陳詞指出,上訴人當時是在清晰的情況下認罪,並由當值律師代表。在原審法庭上,主控已將案情事實讀出來,上訴人在庭上亦表示她是同意案情的。在此情況下,上訴人才被判罪名成立。

4.暫委裁判官在其裁斷陳述書提及HKSAR v Wong Chi Yuk (HCMA 381/1999)一案,上訴法庭已經指出只有在六種情況下才可以將一個不含糊認罪的答辯視為無效的情況,本席不在此贅。明顯地,上訴人當時是完全沒有含糊的情況,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理由推翻暫委裁判官的裁定,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關百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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