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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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是一名內地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盜竊罪,被盜物品是七條各重1公斤的金條,價值約為1,8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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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52/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2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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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是一名內地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盜竊罪,被盜物品是七條各重1公斤的金條,價值約為1,890,000元。 2.案情透露物主是在港從事黃金貿易生意的一名印度商人,名叫Kattubava Showkath Ali,其貿易公司名稱為IH Exports。他的營商手法是派員親身把金條運送到海外買家的手中。 3.案發期間(2016年1月份),印度商人收到海外訂單,需要把一批金條送往印度。當時印度商人在職場上招聘不到送遞員,於是聯絡一名前送遞員Ran Andy,Ran介紹了被告人給印度商人,雙方同意被告人每運一條金條報酬是1,200元人民幣。在被告人預定前往印度的前一天,印度商人與其一名僱員夏先生一起在商人位於深圳的住所接見被告人,並讓被告人在其住所過夜,以方便被告人第二天前往香港。 4.印度商人的安排是這樣的 - 翌日,即案發當日(2016年1月22日),夏先生的太太會陪同被告人一起乘飛機前往印度,他們兩人會把九條金條運送給買家。案發當日早上七時許,夏先生在羅湖過境管制站介紹其太太給被告人認識,然後夏太和被告人一起過境來港,而夏先生則留在深圳。 5.夏太與被告人約於早上10時到達香港國際機場,印度商人另一位員工印度男子Ismath Batcha Sagul Ameed把九條已用膠紙包妥,各重1公斤的金條交予夏太。接過金條後,夏太與被告人步往離境大堂,準備登機。途中,被告人假意表示協助夏太攜帶那些「重甸甸」的金條,夏太把其中七條交予被告人攜帶。 6.在排隊等候檢查登機證時,被告人突然借故要上廁所,之後便拿著金條匆匆離去。初時還可以透過電話聯絡被告人,電話中,被告人表示仍在洗手間。但五分鐘過後,夏太已經不能再聯絡被告人,因為被告人的電話已經關掉。 7.夏太之後報警,被告人的名字被列在不准離境的名單中。同日晚上8時左右,被告人企圖從信德中心乘船前往珠海的時候給警方逮捕。機場的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人離開排隊隊伍之後,便乘坐的士離開機場。接載被告人的的士司機向警方表示,當天接載被告人由機場前往荃灣如心廣場,在途中聽到被告人打電話,並對電話中的人說他會在十分鐘內到達。案中被盜的七條金條至今仍未尋回。 8.被告人現年28歲,未婚,過往沒有刑事紀錄。求情時,辯方律師並沒有太多說話講,只指出在本案中最大的求情理由就是被告人認罪和被告人知錯,希望早日可以重新工作及照顧家庭。 9.案中的被盜物品價值不菲,印度商人是非常之信任被告人,才讓他運送這些貴重金條,可惜遇人不淑,錯信被告人,因而招致損失。這是嚴重違反誠信的例子。毫無疑問,這宗案件事前是經過深思熟慮,手法相當高明,以確保所盜的物品不被尋回,是一宗精心策劃的盜竊案。本席不知有多少人參與其中,但相信不只被告一人行事,否則金條不會不知所終。 10.被告人在其信中說是一時貪心犯下本案,更由於自己被監禁而令家庭情況更糟糕,令家人擔心。信中提及被告人爺爺患有肺病,亦曾摔傷股骨。被告人說,由於自己的過錯,在家人需要他照顧的時候卻無能為力,不能留在他們身邊照顧他們。 11.在本席眼中所見的被告人是一名不折不扣的騙子,這類人的特性是做任何事都沒有良心,社會多一個他這樣的人,社會便會變得更加不安全。本席只能根據本港法例對他作出刑罰,希望以此保障社會安全。 12.辯方律師提及兩宗案例,一宗是張美嬌(CACC 99/2006),當中列出破壞誠信的盜竊案件的判刑指引;第二項指出涉及金額$250,000至$1,000,000,判刑考慮是2至3年;第三個組別是$1,000,000至$3,000,000,是3至4年;第四個組別,$3,000,000至到$15,000,000,是5至9年;第五個組別就是超過$15,000,000,為10年或以上。 13.很明顯第三同第四項的判刑指引的年期是有打字上的錯誤,因為第三項3至4年,下一項一接就是5至9年。有關的錯誤在吳國榮一案得以更正,第三項$1,000,000至$3,000,000考慮刑期應為3至5年,而第四項$3,000,000至$15,000,000考慮刑期為5至10年。 14.看回本案案情,本席以4年作為量刑起點。辯方律師求情時向法庭指出被告人在案發時做地盤工人,每月有七至八千元,觀手被告人今次被僱用運送金條的酬勞是每公斤1,200元人民幣,而他需要運送九條金條酬勞超過10,000元人民幣,相比其內地工作所得的收入是相當可觀的,一天工作其實已經可以賺取國內一個月的人工有多,但被告人並沒有珍惜這份工作。 15.毫無疑問,被告人今次來香港只有一個目的,就是犯案。內地人來港唯一目的是犯案這一點是屬於加刑理由,就此加刑3個月。在求情方面,其實除了被告人認罪外,基本上無其他有力求情因素,認罪扣減三分一。最終判刑是3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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