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國華 對 香港馬會獎劵有限公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25/201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August 2016.
1. 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申索人不滿李家樂審裁官判他敗訴的裁決,要求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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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25/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6年第25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6年第18723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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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申索人不滿李家樂審裁官判他敗訴的裁決,要求提出上訴。 2.申索人投注六合彩,幸運地中了三獎,獲得 $47,140的彩金。可是申索人沒有按規定於60天內領取彩金,遭被告人沒收。申索人認為有關的規定違反《基本法》第25條及第38條的內容,要求法庭頒令中獎者須於60天內領取獎金的規定違憲,並命令被告人把他應得的彩金交還給他。 3.根據被告人的《獎券規例》第2.16條的規定,中獎者須於攪珠舉行的日期後起計的60天內領取彩金。此項規定已經實施了30多年,而被告人亦在彩票及投注站的海報上提醒投注人士有關的規定。故此,申索人應該清楚有關的條文。本席認同審裁官在判決理由書內就案情所作出的分析,並接納申索人因為逾時的規定而喪失領取彩金的權利。 4.審裁官沒有就違憲的問題作出裁決。可是即使如此,本席亦認為違憲的投訴缺乏法理支持。 5.《基本法》第25條規定,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38條則規定,香港居民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保障的其他權利和自由。 6.顯然,《獎劵規例》第2.16條的規定沒有違反以上所指《基本法》的條文。被告人的董事局有權制定有關的《獎劵規例》,這些規例規限了投注者及管理獎劵機構之間的權利及責任。本席找不到任何違憲的理據。 7.根據本席的理解,申索人不滿被告人對一般投注者及擁有投注戶口者採取不同處理彩金的方法。對於擁有投注戶口的人士,假如他是通過投注戶口購買六合彩的彩票而中獎,被告人可從電腦記錄中知悉中獎者的身份,所以被告人會於60天內把彩金存入中獎者的投注戶口中。申索人似乎不滿被告人採納兩種不同處理彩金的方法。 8.可是這亦不能構成違憲的理據。首先,《獎劵規例》清楚規定,申索人在攪珠日期60天後喪失領取彩金的權利。這是有法可依的做法。 9.雖然被告人對兩種投注方式採納不同處理彩金的方法,這亦不能說為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限期前領取獎金的要求是清楚的。被告人有權對通過投注戶口投注的人士提供某些方便,這是法律容許的。被告人有權對不同的客戶訂立不同的合約條款。很多商業機構對它們已經申請某些服務的客戶提供方便,如它們對已申請成為飛行里數計劃的會員提供預先登機的方便,這亦不能說為人人在法律面前受到不公平的對待。再者,《基本法》第25條的意思是法庭對每一位擁有相同法律權利的人士採納相同的處理方法。可是,因為不同的合約內容,原告人與通過投注戶口投注的人士擁有不同的法律權利。故此,被告人的做法並非違憲。 10.基於以上的分析,申索人的上訴沒有任何成功的機會。故此,本席否決上訴許可的申請。
申索人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