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兆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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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兩項管有危險藥物的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1)(a)及(2)條,涉及的毒品為4.17克固體內含3.34克可卡因(控罪一)及0.65克粉末內含0.40克氯胺酮(控罪二)。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84/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9 Aug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4/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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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胡兆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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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
日期: 2016年8月9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梁寶琦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荔珊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方聲澤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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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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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兩項管有危險藥物的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1)(a)及(2)條,涉及的毒品為4.17克固體內含3.34克可卡因(控罪一)及0.65克粉末內含0.40克氯胺酮(控罪二)。

案情

2.2015年12月3日晚上7時57分,警員5869與其他警務人員在香港新界禾輋街近瀝源街巡邏時,看到被告人坐在一輛停泊在路上的私家車的司機位上,被告人不時四周張望及在看到警員時顯得神色慌張。警員5869遂行近被告人,並向他作出調查及搜身,在被告人的右前褲袋撿獲一個布袋,內有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有十九個膠袋,載有內含3.34克可卡因的共4.17克固體及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內含0.40克氯胺酮的0.65克粉末。另外,警務人員亦從被告人身上撿獲現金港幣3,240元及兩部流動電話。警員5869拘捕及警誡被告人。在隨後的警誡錄影會面,被告人稱在他身上找到的現金和兩部手提電話都是屬於他的。在被告人身上撿獲的可卡因的市值為港幣4,429元。

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及犯罪紀錄

3.被告人曾結婚,但其前妻已離世。他的女朋友之後為他誕下一名女兒現約九個月大,但其女朋友及後拋棄家庭,被告人需獨力撫養其女兒。被告人現時經一手機應用程式接洽一些貨運的工作,月入大約二萬港元。被告人過往有十次刑事定罪紀錄,其中四項控罪和毒品有關(三項為管有危險藥物及一項為販運危險藥物)。他上一次涉及毒品的定罪為2012年8月21日,因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的控罪被判罰款港幣4,800元,而最後一次定罪紀錄為2016年6月24日,因兩項協助管理賭博場所被判罰款港幣6,000元。

求情陳述

4.代表被告人的李大律師指,被告人於2005年開始染上毒癮,及後他有一段時間沒有再接觸毒品,但在其前妻於2012年離世後,他再開始吸食毒品。就本案,李大律師指被告人在案發當天購買那些毒品打算自用,而在本案發生後,被告人的父母均支持他改過,其父親更在經濟上協助他購買了一輛客貨車,好讓被告人可以透過手機程式接一些送貨的工作。

5.李大律師呈上三封分別由被告人、被告人的父母親及路德會青彩中心副主任王煒先生所撰寫的求情信。被告人在其求情信中稱他感到很後悔,他明白他很大機會被判處一個即時監禁的刑罰,但希望法庭可以考慮他要負起照顧女兒的責任,可以判處他一個緩刑。其父母親亦指出,如被告人再度入獄,對他及他的女兒的打擊會非常之大,希望法庭可以輕判被告人。至於王先生則指,被告人向他坦誠交代其毒品問題及向他提供一些實質的解決方法,被告人亦在其中心接受了一些輔導及願意繼續恆常地往中心接受進一步的療程,王先生希望法庭可以輕判被告人。

6.李大律師指本案涉及的毒品份量不算太多,而被告人在案發後亦已接受了一些專業的輔導去解決他所面對的毒品問題,希望法庭可以格外開恩,以一個緩刑的方式去處罰被告人。

7.本席在判刑前為被告人索取了一份戒毒所報告,報告指出被告人現在並不倚賴毒品,因此被告人並不適合進入戒毒所接受治療。

判刑理由

8.HKSAR v Mok Cho Tik [2001] 1 HKC 261一案中,上訴庭指出就管有危險藥物的控罪,一般的判刑為12至18個月監禁。在考慮量刑起點時,法庭應需顧及其他情況,如是否可給予被告人一個更生的機會,但假如被告人是一名慣犯的話,其量刑起點應相對地提高。法庭亦需考慮案件是否有涉及任何潛在風險,即毒品可能會被轉售。而若毒品的份量相對較輕微,法庭可以判處一個較短的刑期。

9.被告人並非一名初犯者,他過往曾經因為牽涉毒品的罪行分別被判處罰款、感化及監禁。事實上,法庭並不是不曾給予機會給被告人,在他對上一次的管有危險藥物的控罪,他亦只是被判處罰款,可惜被告人並不珍惜這個機會,再次干犯本案。

10.本席從被告人父母的求情信中可以看到,縱使被告人在這十年間不停令他們失望,他們亦對被告人不離不棄,在經濟上及情感上盡量支持被告人。本席希望被告人在這一次事件之後,真的不要再讓其父母失望,特別是被告人現已為人父親,他理應感受到為人父母對孩子誤入歧途的那種無助及徬徨。

11.就本案被告人所涉及的控罪,本席認為唯一的處理方法為即時監禁。就控罪一涉及的可卡因為3.34克,這不算是一個輕微的份量,經考慮後,本席以15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本席強調,訂下此量刑基準時本席並沒有考慮被告人過往曾經有一個販運危險藥物的定罪,及本案的案情顯示被告人所涉及控罪一的毒品是用十九個膠袋分開包裝的潛在風險的情況。就控罪二,相對涉案的毒品份量較少,本席採納一個6個月的監禁作為量刑基準。

12.被告人認罪,他理應可以得到一般的三分之一認罪扣減,但在本案中文件上顯示有特別情況可以讓本席給予進一步的刑期扣減,在考慮相關的文件資料後,本席認為適當的刑期扣減為百分之四十五。因此,就控罪一,被告人被判處33星期監禁,此乃基於本席以十五個月即六十個星期的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而控罪二則判處99天監禁,這是基於本席以180天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13.考慮量刑整體性,涉案控罪二的毒品的氯胺酮份量相對較少,假若本席將相關的毒品以一個整體形式的方式去處理,本席仍然會採納就本案中控罪一的量刑基準,因此本席會命令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14.就兩項控罪,被告人共被判處33星期監禁。



  ( 高偉雄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