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文亮 對 丁躍雁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24/201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1 August 2016.
1. 2016年2月24日,暫委審裁官陳女士作出命令,撤銷申索人追討被告人港幣$6,200而提出的申索,並判被告人獲得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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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24/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6年第24號 (原案件編號: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5年第29832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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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2016年2月24日,暫委審裁官陳女士作出命令,撤銷申索人追討被告人港幣$6,200而提出的申索,並判被告人獲得訟費。 2.2016年4月29日,暫委審裁官撤銷申索人所提出覆核上述命令的申請。 3.申索人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條獲得許可,藉以針對暫委審裁官於2016 年4 月29 日的命令提出上訴。 4.下文概述了申索人對被告人提出申索的背景案情。 5.在事發時,申索人是被告人的男朋友。他們的關係已經到了談婚論嫁的階段。2014年7月20日,在被告人的要求下,申索人在沙田一商場的特價推廣活動期間購買了一張床褥。根據申索人所說,被告人原本衹打算購買一張沙發床。然而,被告人想購買的沙發床已經售罄。於是,她改爲選擇了一張推廣價爲$500的床褥。床褥的原價是港幣$5,000,但被告人須額外支付港幣$400作爲床褥運送到她家的運費。被告人對於須要支付運費感到不滿,因此與售貨員發生爭執。爲了平息爭執,申索人決定支付$900 ,而床褥最後送到被告人的家中。 6.申索人的案情指,他一直無意送贈$900或床褥給被告人。他的案情是他購買並擁有這張床褥,床褥被送到被告人的家中存放,是因爲在購買床褥之前他自己家中並沒有騰出足夠空間擺放床褥。他亦說在購買床褥的時候,他的原意是把自己的單人床搬到被告人家中,之後與她的單人床併合成爲一張雙人床,而新床褥就會用在新併合的雙人床上。 7.2015年3月份左右,申索人和被告人的關係破裂。幾個月後,他要求被告人歸還床褥,但據稱被告人對他說她已經把床褥處置了。因此,他在2015年8月5日向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本申索,追討港幣$6,200,其中包括以下各項費用:-
8.被告人承認申索人支付了$900購買床褥,但說她已經在購買當日即時把港幣$500退還給申索人。 9.在暫委審裁官席前進行的實質聆訊上,申索人和被告人均出庭作證。她認爲根據本案的證據,被告人在購買床褥當日已經把港幣$500 退還給申索人的説法可能相對性為低。儘管如此,她根據下述考慮因素,裁定該床褥是申索人送給被告人的無條件饋贈:-
10.故此,暫委審裁官命令撤銷申索人的申索。 11.申索人在其覆核暫委審裁官命令的申請中,要求呈堂進一步的證據,包括4張下載自被告人臉書的相片,相片上顯示了涉案的床褥。申索人辯稱,該4張相片可以顯示被告人在證供中說她已經處置了該床褥,她所言並非屬實。暫委審裁官不接納該4張相片作爲新的證據,理由是有關相片沒有顯示拍照的日期。無論如何,暫委審裁官認爲關鍵的爭議點在於申索人是否有意將床褥無條件地饋贈予被告人,而非床褥現時在何處。 12.《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條訂明,如任何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而理由─(a)只涉及法律問題;或(b)是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則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而原訟法庭如認為適當,可予批准。 13.申索人在其上訴許可的申請書和口頭陳詞中,均辯稱暫委審裁官指他的意圖是把床褥饋贈予被告人是錯誤的裁定。本席認爲,究竟申索人是否意圖將床褥無條件地贈與被告人,抑或他只是想把床褥存放在被告人的家中,這屬於對事實作出的裁定。就本案的證據而言,暫委審裁官可作出床褥原意是作爲無條件饋贈的裁定。就此而言,須注意申索人似乎不曾在暫委審裁官席前辯稱,床褥只是他“有條件地”贈予被告人。床褥作爲有條件饋贈的可能性,只是他在尋求上訴許可時才在書面申請中提出。 14.本案中沒有任何一方提出,此項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故此,法庭沒有任何恰當理由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條批予上訴許可。 15.本席應在此順帶提出另一點。無論如何,申索人的申索也只會局限於港幣$500,就是申索人支付的床褥購入價。床褥的原價是$5,000並不代表床褥實際上是值$5,000。同時,倘若如申索人所指稱,他因爲家中沒有地方擺放床褥,才決定把床褥存放在被告人的家中,被告人更無須承擔港幣$400的運費。 16.總括而言,申索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予以撤銷。
申索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