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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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33/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6年第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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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 官: 被告人L.K.S.先生面對兩項猥褻侵犯罪、三項強姦罪及一項施用毒藥或其他有害物品意圖促致流產罪。被告人承認其中的兩項強姦罪(即案中的第三及第六項控罪)及該項施用毒藥或其他有害物品意圖促𦤶流產罪(即案中的第五項控罪)。 兩項強姦罪皆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8(1)條。第三項控罪指被告人於1998年10月1日至1998年11月30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的某日在香港,強姦X(屬首次發生的情況)。第六項控罪的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03年6月某日在香港,強姦X(屬最後一次發生的情況)。 第五項控罪是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6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00年12月某日在香港,非法導致X服用毒藥或其他有害物品,意圖促使X流產。 其餘的三項控罪在法庭批准下,被命令留在法庭檔案中。未得本法庭或上訴庭許可,不得再啟動檢控程序。 承認事實 受害人X為被告人的親生女兒,與被告人、X的母親Y及X的胞弟Z同住,X與Z同房,分別睡在碌架床的上下格。 於1998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包括首尾兩日)的某一日,當時X 12歲,被告人用手指插弄她的陰道後,把她抱入自己的睡房,把身體壓在X的身上,並將陽具放入X的陰道內。X不斷哭泣,但無力反抗。過程歷時約十五至二十分鐘。之後,X見有血從陰道流出。此乃第三項控罪。 於2000年12月,X證實懷孕,被告人給她一碗中藥喝下,X明白這是墮胎藥。X早上服藥後,下午感到腹痛,下體排出大量血液和血塊。她排血三天後逐漸康復,及之後經期回復正常。此乃第五項控罪。 於2003年6月某天,被告人再以於1998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期間某天強姦X的手法,再次強姦X。此乃第六項控罪。 X從來沒有答應與被告人性交,但被告人用力制服她,及指如X不肯,就會襲擊或虐待Z。X為保護胞弟而就範。X曾持刀警告被告人勿走近她,但不成功。由於事發的時候,X感到恐懼,所以她不知道被告人有沒有使用避孕袋。之後,被告不斷地發出訊號,想與X性交,但X使用各種方法逃避被告人。而於2003年6月之後,已沒有再發生被告人強姦X的行為。 於2015年8月4日,被告人在X睡房中,與X談及X的男朋友,被告人摩擦X的手臂說:「喺妳結婚前,我仲想要。」X推開被告人,及X之後向教會輔導員披露事件。經風雨蘭介入之後,事件於2015年8月8日報警處理。 X的母親Y知道X懷孕及服中藥墮胎的事,但因不知如何面對女兒而不敢過問。 Z現年22歲。他在2000年某一晚,見過被告人及X赤裸在床上。他曾看見被告人偷窺X出浴。他也曾目睹X試圖推開被告人,但被被告人制服,帶入睡房,之後的十五至二十分鐘,他聽到床震動的聲音,跟著他看見X走入浴室及走回自己房間哭泣。Z指自己因年幼,而不理解事件。 被告人於2015年8月9日被拘捕。在警誡下,他指他不是強姦X,是X自願這樣做。 在第一次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指沒有強逼X,及X沒有說不。 被告人指墮胎的中藥是一間藥材店的中醫師執配的。他指他於2015年8月4日問X是否願意為$300,000與他性交,而當時X說以後也不會。 在第二次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承認曾與X性交時,Z在房中,及他曾偷窺X沐浴,因為他當時已經有數月沒有與X性交。 刑事記錄 被告人於2009年7月16日,因三項與應課稅品有關的罪名,被判共入獄9個月。 X的心理創傷報告 法庭提取了X因本案而造成的心理創傷的報告。根據這報告,X曾因這事件出現被侵害的感覺及出現逃避的行為,並且認為自己污穢、低人一等,及自我價值觀低,並與男性交往出現困難。當X長大後,這些症狀已減退。X對於母親未能保護她感到失望。X在事件披露後,於風雨蘭接受輔導,及參與其支援小組的活動。 撰寫報告的臨床心理學家向X提出提供心理輔導的建議,但X選擇繼續接受風雨蘭的服務。 被告人的心理及精神科醫生報告 根據被告人的心理及精神科醫生報告,被告人是一個以自我為中心、淺薄及不負責任的人,只顧滿足自我需求,而不理他人、甚至至親的人的感受。報告指被告人仍試圖將自己的過錯淡化,將責任推給受害人。心理學家指被告人沒有心理障礙,但基於他歪曲了的信念,及對受害人的漠不關心,認為他需要接受心理輔導。 精神科醫生則指被告人精神上沒有問題,及沒有提出被告人需接受治療的建議。 求情理由 被告人今年53歲,在中國曾接受中一教育,曾任職製衣工人及酒樓侍應。 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指被告人坦白承認控罪,令受害人不需到庭作證,再次回憶這挫傷的經歷。辯方律師指根據有關案例,被告人可以得到刑期寬減。辯方大律師強調,案中的事件已發生了一段長的時間,他提出了HKSAR v K. K. K.([2013] 2 HKLRD 671)的案例予法庭參考,指出在這案例中,被告人不使用避孕套強姦12歲的女兒,使女兒成孕,而上訴庭指12年監禁的量刑基準為正確。辯方大律師強調,被告人使用了避孕套,但X仍懷孕。辯方大律師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及在判刑時考慮總量刑原則。 判刑 這是一宗令人髮指的倫常事件。親生父親不止一次地強姦自己親生的女兒,並且因強姦行為令她懷孕。有些強姦的行為更在年幼的兒子目睹之下進行。被告人罔顧他的行為對親生女兒及親生兒子會產生嚴重的不良後果的可能性。當他發現女兒懷孕的時候,更使用中藥促使女兒流產,罔顧女兒的身體健康,及完全沒有考慮這做法有可能對女兒的生命造成危險。雖然他的獸性行為令女兒懷孕,但被告人仍沒有從中獲得教訓,仍繼續其強姦女兒的行為。他甚至在女兒長大成人後,仍覬覦女兒的身體,為滿足一己私慾,而再次提出性交。一個親生的父親竟然如此對自己親生的女兒,其獸性的行為實在令人難以置信。 本席對受害人的悲哀和不愉快經歷,實在感到非常的痛心。她是被告人的親生女兒,本應受到被告人及家庭的疼愛,但相反地,卻受到被告人的蹂躪。當母親知道這事件後,竟沒有做任何的事去保護女兒,間接地縱容丈夫去繼續其獸性的行為。作為最初案發的時候只有12歲的X,其內心的痛苦無助顯而易見。毫無疑問,這痛苦的經歷已在受害人的腦海中留下深深的烙印,這對她的一生一定會有著不良的影響,以致心理學家認為她需要接受心理輔導。雖然受害人現在已得到風雨蘭的妥善照顧,但這經歷對她一生的不良影響實在難以估計。被告人曾經在Z面前進行強姦X的行為,這毫無疑問亦會對Z的心理及成長造成負面的影響。被告人嚴重地違反他作為父親的責任,嚴重地辜負了女兒對他的信任。 就有沒有在強姦行為中使用避孕套這一點,控方指他們沒有基礎去作出爭拗,指被告人沒有使用。在公平及公正的大前提下,本席以被告人有使用避孕套作為判刑的基礎。就算被告人確實有使用避孕套,但他最終仍使其女兒懷孕。案例中指使用避孕套是求情因素,因為避孕套會令到受害人大大減輕懷孕及受到傳染病感染的機會。在本案中,受害人仍然因姦成孕,這自然令到使用避孕套的目的大打折扣。本席在量刑的時候,必須考慮這一個情況。 本席發現,在心理學家的報告中,被告人仍然試圖將責任推在X身上。他指事發時,X沒有拒絕他,及他沒有恐嚇要傷害Z等。當本席向辯方大律師提出有關情況後,辯方大律師指被告人會全盤接納案情撮要的內容,不會再堅持報告中的說法。無論如何,本席認為報告中的內容很大程度上反映出被告人沒有真正的悔意,仍然尋求各種的方法,去推卸自己的責任。雖然X的懷孕並非由被告人所承認的兩項強姦罪所造成,但毫無疑問,被告人強姦X的行為是連貫性的,亦因為這樣而令X懷孕。 在考慮了所有的情況,包括辯方大律師所提交的案例及被告人的求情因素,即他進行強姦行為時使用安全套及坦白地承認控罪,令受害人不用到庭作證,重新經歷痛苦的經驗,就第三項控罪,本席採納12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後,判處他第三項控罪入獄8年。就第五項控罪,最高的刑罰是終身監禁,當然最高的刑罰是給予最嚴重的案件所使用,本席在考慮了本案的情況後,採納5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後,判處他第五項控罪入獄3年4個月。 就第六項控罪,雖然案發的時候,X的年紀已稍長,但她仍然處於一個極度無助的境地,這個強姦的行為是在X懷孕及人工流產之後發生的。由此可見,在發生這樣的事情之後,被告人仍不知悔改,繼續強姦X,這自然令到案情更為嚴重。在考慮了所有的有關情況,包括被告人上述的求情因素後,本席採納15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後,判處他第六項控罪入獄10年。 在考慮了所有的情況後,本席認為在本案中,一個12年監禁的總刑期,足以反映出被告人所應負的刑責。在考慮了這因素及總量刑原則後,本席命令第三及第五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但當中的兩年與第六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即被告人共入獄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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