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善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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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承認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18A (1) 條,及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 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 (1) (a)及(2) 條,被判往戒毒所接受治療。

Case No.HCMA 528/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Oct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528/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52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20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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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善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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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嘉信
聆訊及判案日期: 2015年10月22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5年11月3日

案理由書


背景

1.上訴人承認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18A (1) 條,及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 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 (1) (a)及(2) 條,被判往戒毒所接受治療。

2.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駁回上訴人的上訴,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案情撮要

3.上訴人承認的案情顯示上訴人光顧食肆享用價值港幣77 元的食物後沒錢支付,警員更在上訴人身上搜獲涉案的毒品,即0.03 克粉末內有海洛英。

上訴人的背景

4.上訴人26 歲,有11 次前科共15 項刑事紀錄,當中涉及多次不付款離去和盜竊,以及和欺騙有關罪行的紀錄。她曾經多次被判囚。她作出唯一的求情陳詞是不會再犯。

5.裁判官傳召了感化報告和戒毒所報告。感化報告並不建議感化。當感化官查詢毒品問題時,上訴人採取較迴避態度。戒毒所報告提及分別於2015 年6 月18 日及20 日的兩個驗尿樣本均含「冰毒」,醫官斷定上訴人屬依賴毒品人士,建議進入戒毒所治療。

判刑理由

6.裁判官在《判刑理由書》第5段有以下說法:

“5. 當作出量刑時,本席有考慮所有情況包括有關的報告書。雖然今次是她第一次涉及毒品罪行,但屬依賴毒品者;再者,根據報告書看來她對於自己的毒品問題迴避,似乎對於自己的將來十分鬆懈。今次控罪的毒品是海洛英,但她亦有吸「冰毒」。本席認為她還年輕,更吸食起碼兩類烈性毒品,如果不[及]早處理毒品問題,將會連累一生,所以首要是處理毒品問題。經考慮所有情況後,本席認為到戒毒所治療是最佳的處理方法,兩項控罪同一命令。”

上訴理由

7.上訴人在《不服判刑向法官提出上訴的通知書》及在上訴聆訊中沒有提出任何特別的上訴理據,只倚賴概括理據指判刑過重。

本席作出的考慮

8.從本案《判刑理由書》可見,裁判官是有根據有關條例傳召和考慮上訴人的戒毒所報告,而且他認為戒毒所令對上訴人本身是有好處的。裁判官的做法符合法例在程序上的要求,而且本席同意戒毒所令並不是明顯地過重的判刑。本席同意,裁判官做法非常合理,並無不妥。

總結

9.因上述理由,本席認為判刑並非過重,本席駁回上訴人的判刑上訴,維持原判。

  ( 陳嘉信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馮美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