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對 Wong Siu Yung Dennis 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BM 301/2015 on BabelCite. This Lands Tribun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January 2016.
1. 申請人根據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成立的業主立案法團(下稱 “法團”)。答辯人是九龍馬頭涌道68-88 號及木廠街2-4號中南大廈1/F C單位(下稱 “涉案處所”)的註冊業主。申請人提出本案向答辯人追討欠款。
|
LDBM 301/2015 香港特别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15年第301宗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 1.申請人根據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成立的業主立案法團(下稱 “法團”)。答辯人是九龍馬頭涌道68-88 號及木廠街2-4號中南大廈1/F C單位(下稱 “涉案處所”)的註冊業主。申請人提出本案向答辯人追討欠款。 2.本席閱讀過兩份送達誓章及由法庭於2015年12月15日發出的兩份聆訊通知書,雖然其中一份聆訊通知書被退回,但郵寄到涉案處所的一份並沒有被退回,本席滿意答辯人就本申請及聆訊日期,已獲得洽當的通知,本席指示審訊在他的缺席下進行。 3.申請人提交一份由何志洪先生存檔的確認書。根據確認書,他是法團管理委員會主席。他指申請人於2013年4月8日的業主大會通過決議:-
4.申請人又於2013年5月10日與承建商簽署的維修工程合約,工程費為14,657,769元(包括697,789元工程備用金工程總額百分比5%)。根據大廈公契(土地註冊處註冊編號UB421148)第4段規定,是次集資總額14,657,769元(即13,959,780元維修工程費及697,989元工程備用金)應按業權份數計算。由於答辯人單位佔大廈地段業權份數1/195,其單位應付的分擔金額是75,556元(即14,657,769元 ÷ 194份),其中天台佔一份但無需承擔集資金額)。 5.申請人律師於2013年6月19日向各業主(包括答辯人)送達《大廈維修工程分擔費通告》,通知各業主第一期分擔金額應於2013年7月15日前支付、第二期分擔金額應於2013年8月15日前支付。 6.由於截止2013年8月27日答辯人仍未支付分擔金額,申請人律師於2013年8月27日、2013年10月18日及2013年12月11日向答辯人送達《最後付款通知書》。由於截止2014年12月2日答辯人仍未支付分擔金額,根據公契第14段,申請人指示其律師於土地註冊處就維修費、2003年10月至2014年6月期間的管理費及電梯更換費欠款針對物業註冊押記備忘錄(註冊編號 14120100850018)。 7.申請人再於2013年9月27日及2013年10月19日的業主大會通過決議,聘請承建商進行更換電梯工程。申請人於2013年10月22日與承建商簽署的更換電梯工程合約,工程費為1,974,000元。申請人於2013年10月21日發出的更新電梯工程通告,電梯更換費為11,612元(1,974,000元/170份;見公契附表3第(d) 段)。 8.申請人律師大約於2014年12月2日向答辯人送達《採取法律行動通知書》要求答辯人於14天內支付分擔金額否則採取法律行動。 9.此外,答辯人未有及/或拒絕支付2003年10月至2014年6月期間管理費合共54,750元(即2003年10月至2011年4月:91個月x 400元;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13個月x 450元;及2012年6月至2014年6月:25個月x 500元)。 10.答辯人未有及/或拒絕支付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期間管理費合共7,500元(即15個月x 500元)。 11.法團主席何志洪根據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第22條簽署證明書。該證明書述明答辯人應於下列日期向申請人繳付下列款額:-
12.他確認,直至聆訊日,答辯人尚未及/或拒絕支付上述欠款。 總結 13.何先生的證供,即主席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22條簽署根據證明書證明上述欠款,本席認為申請人提出了足夠的證據。本席命令答辯人支付156,418元。 14.本席又命令答辯人支付本申請訟費,本席評定為19,000元。 命令 15.本席命令如下:-
申請人,由梁鄧蔡律師事務所王輝雄律師代表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缺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