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鳳湄 Jenni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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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面對二十九項使用虛假文書罪,她承認了十九項控罪,即是控罪五至十、十二至十五及二十一至二十九項。餘下控罪留在法庭檔案,未得法庭許可,不得繼續檢控。被告人承認的控罪都是有關她盜用僱主的支票,她攛改僱主已經簽署的支票,改寫銀碼及收款人,把支票挪為己用。

Case No.DCCC 186/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Jul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86/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1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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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鳳湄Jenni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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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16年7月13日
出席人士: 曾藹琪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周凱靈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翁宗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5] 至 [10] 及 [12] 至 [15] 及 [21] 至 [29]使用虛假文書 (Using a false instr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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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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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面對二十九項使用虛假文書罪,她承認了十九項控罪,即是控罪五至十、十二至十五及二十一至二十九項。餘下控罪留在法庭檔案,未得法庭許可,不得繼續檢控。被告人承認的控罪都是有關她盜用僱主的支票,她攛改僱主已經簽署的支票,改寫銀碼及收款人,把支票挪為己用。

2.2011年8月,被告人受僱於一間麵廠為文員,她的其中一項職責是為麵廠清繳賬單,被告人替東主填寫支票收款人姓名、金額和日期,交東主簽名。2013年3月,東主發現麵廠賬目出問題作出跟進,發現麵廠的兩張支票曾被攛改。東主女兒向被告人作出查問,被告人承認是她在東主簽署這兩張支票之後,修改了收款人姓名為自己名字,並且承認她在任職期間,盜取了公司大約港幣200,000元,她聲稱願意分期歸還,首期100,000元先在2013年12月26日支付。然而到期時她只歸還了10,000元,因此東主報案。

3.警方調查發現,被告人曾提交十九張由麵廠發出但經修改的支票,於銀行支付給她本人。科學鑑證顯示有關的十九張支票的收款人均曾被修改,由原本的名字改為被告人的名字,支票的金額由原本的數百元至數千元,改成萬多元至25,000元不等。修改後的支票總額共322,980元。

4.2013年12月31日,被告人到警署自首。在警方會面中,她說她用可以被擦掉的原子筆寫上要找數的公司、名字和金額,交給上司簽名之後,被告人把全部收款人改為自己的名字,並且修改有關銀碼,然後她拿去銀行取現金,之後她用現金清繳麵廠需要找的款項,她承認因為欠債和貪心而犯案。

5.被告人現年39歲,在1996年有兩次盜竊紀錄,接受感化。代表被告人的周大律師求情說,被告人只接受至中三程度教育,父母早逝,她自小由祖母撫養,因此未能得到恰當管教。年少時更有在經歷口供提及的不快經歷。被告人未婚,與兄長同住,她本來計劃去荷蘭與當地男友結婚,她因為一次旅行過度消費而舉債,導致犯下本案。雖然被告人想清還她盜取的金額,但是因為已失去工作,已經沒有能力償還。

6.周大律師說被告人用騙來的錢支付了公司的支出,所以僱主的損失是大約300,000元,被告人已經償還10,000元,亦沒有領取一個月薪金8,000元,所以僱主實際損失是大約290,000元。辯方指出,被告人知道僱主會報警之後,自己主動去警署自首,屬於負責行為。而她犯案手法其實亦只是模仿一個上司曾經用過的做法。辯方大律師要求法庭依照張美嬌案指引,採納偷竊250,000至1,000,000元組別刑罰之最低判刑起點。

7.這是一宗監守自盜案件,被告人違反了僱主對她的信任,辯方引用的張美嬌案判刑指引適用於本案。被告人犯案時段為期大約一年,共犯案十九次。她的職位不高,不過僱主讓她處理支票,對她亦有不少信任。被告人犯案並不是出於危急,而是因為不擅理財而造成的經濟困局。僱主損失大約300,000元,而被告沒有能力償還。案中沒有證據顯示這筆損失對僱主影響多大。雖然被告有兩次盜竊紀錄,但都已經是二十年前的事,現在毋須理會。被告人被揭發之後向僱主承認罪行,她知道僱主打算報案,並無潛逃,並且自首,反映她決定承擔責任,是有悔意行為。

8.法庭要考慮被告人是犯了十九次罪行,不過整體上這些罪行可以視為同一犯罪行為。本席認為總刑期起點應該定為兩年三個月監禁。本席就每一項控罪以兩年三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每項控罪的刑期應同期執行。被告人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被告人自首是因為知道僱主會報警,本席已經視之為有悔意表現,但不能夠再因此進一步給予減刑。

9.被告人在2013年12月已然自首及招認,控方解釋需要向銀行調查九百張支票及進行鑑證,所以遲至2016年2月才能對被告檢控。本席認為控方雖然並非無理拖延,但是被告人畢竟受到兩年多的等待煎熬,因此本席酌情再給予減刑一個月。

10.判刑如下:控罪五至十、十二至十五及二十一至二十九,每項控罪判監17個月,全部同期執行,所以總刑期是17個月監禁。

  彭中屏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