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m Yuk Chun, The Administratrix of the Estate of Man Wing Kau, Deceased v. Yeung Kwok K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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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一宗追討HK$700,000及有關股票買賣所賺取的利潤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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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1711/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5年第17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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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案書 -------------- 背景 1.這是一宗追討HK$700,000及有關股票買賣所賺取的利潤的案件。 2.原告人是死者文永九(“死者”)的遺孀及遺產承辦人。 3.原告人聲稱,死者在2011年2月10日給予HK$700,000予被告人,要求被告人代為投資,購買股票。 4.死者在2011年4月26日突然去世。 5.原告人聲稱,死者生前曾告訴原告人有關事情,並被告人有代為購入的包括大新金融的股票。 6.原告人聲稱,死者去世後不久,原告人與被告人在被告人的舖頭會面;被告人問原告人意欲何時取回死者的股票。因原告人當時心情還是很亂,於是回覆被告人叫他繼續代為持有。 7.2011年7月尾,原告人聲稱再與被告人會面,被告人答允會安排歸還股票與原告人。 8.約2011年9月,原告人致電被告人問及此事,但被告人竟說他已將股票售出,還叫原告人不要再找他,然後掛線。 9.被告人否認原告人的案件,他說該HK$700,000是還款。被告人聲稱大約在2010年12月中,以現金HK$700,000借給死者。那筆現金存放在家中多年,所以並無過數證據。 10.他說由1990年左右,他便將收取的現金,放在家中。直至2005年,才停止儲蓄金錢在家。2012年之時,家中有現金HK$760,000至HK$780,000。 爭議事項 11.從上可見,本案祇是事實的爭議。 證人可信性的評估 12.本席接受原告人的證供,認為她的證供可信,在盤問下亦無動搖。她是一位家庭主婦,對其丈夫的生意往來及財政狀況並不十分清楚,所以很多事情並不知道,亦因無心裝載,很多事情亦不記得清楚。但大體上,她的證供有文件支持。HK$700,000的支票有文件支持。她說投資的股票當中有大新金融。被告人在他的書面證供第10段提出,在2011年3月左右,「他當時並沒有持有大新金融股票」。但按法庭提示後,被告人開案前才交到法庭的股票紀錄中,被告人在2011年4月8日,買入10,000股的大新金融,這在被告人的書面證供中並無提及,原告人亦應無從知曉。 13.此外,該HK$700,000的支票日期為2011年2月10日。剛入帳後,被告人便在2011年2月11日,購買了50,000股新世界發展的股票,買入數額為HK$689,459.46,數目與HK$700,000.00相當接近,這與原告人的案情一致。 14.代表被告人的陳大律師批評原告人對很多事情的答案都是不記得或不知情。本席接受代表原告人的錢大律師的陳詞。原告人是一個典型的中國家庭主婦,育有五名子女。她對死者的生意和事情所知不多。鑒於這些事發生在數年前,以及死者的突然去世對她的打擊,她的記憶有不完善的地方是可以理解的。對於某些事情發生的正確時間,她可能混淆或記錯。 15.本席不接受被告人的證供。他的證供前後矛盾,亦無任何文件支持。 16.他說在2010年,他有HK$760,000到HK$780,000存放在家中,儲錢的年份是1980年到2005年。2005年之後便沒有儲蓄了。但他卻說現在家裏有10多萬。如果自2005年後沒有儲蓄,應祇剩下六至八萬元,為何數目會增加至十多萬元? 17.他說將七十多萬元四處擺放,分別放在四個地方,但祇是提及雜物架及抽屜內。在被追問下,又說雜物架上分兩處放,在同一個抽屜內,也分兩處放。本席認為他是一路作供,一路創作證供。 18.他說不相信銀行,才擺放大量金錢在家,以便不時之需。但他卻在銀行買賣股票,持有三百多萬至四百多萬的股票。在銀行存款的數目,除卻因買賣股票以至存款數目的增減外,亦經常有十多萬的存款。 19.他說有心癮,好似病態一樣,經常買賣股票,但對大新金融股票,則持有四年多。 20.他說並無證人可證明他在家裏藏錢,卻又說他的太太知道,又說不知道打官司要找證人。 21.本席毫無疑問的裁定被告人乃一不誠實的證人,本席不接受他的證供。 事實的裁決 22.本席接受原告人的證供,裁定該HK$700,000是死者給予被告人投資股票的。至於被告人提出,為何不是死者自己投資或交由原告人投資股票。從遺產清單清楚可見,死者所持有的股票,如原告人所述,都是小量並且是在有關公司上市之時獲得分派的,並無炒買股票的歷史。原告人亦非買賣股票的能手,祇是持有小量股票,死者亦不喜歡她在股票經紀行買賣股票。 23.被告人聲稱他在2月中借HK$700,000予死者。但綜觀死者的銀行紀錄,2010年7月,死者銀行內有差不多HK$4,000,000的存款。2010年8月至2012年12月,死者的存款由約HK$480,000至HK$1,000,000不等。在2011年1月,更有約HK$5,000,000,根本無借貸需要。按遺產清單,死者持有10輛的士,雖然都有按揭,但一般祇欠三百多萬,當時的士市值約四百多萬。此外,他持有一個半地舖,其中一個全無按揭。 24.在所有的銀行紀錄中,在2010年12月,更沒有HK$700,000的存款紀錄。很難想像死者借了HK$700,000現金,卻不存入銀行,或直接與他人作現金交易。被告人在家中存放七十多萬現金的可能性亦不高。 25.如上所述,被告人在2011年2月10日存入HK$700,000支票,「剛好」在2月11日購買HK$689,459.46的新世界股票,此後,該HK$700,000大致也有跡可尋。 26.就數額方面,雙方同意不用交付大新金融的股票,祇是交還HK$700,000,並由2011年10月21日起計算利息,以最優惠利率(prime rate)加1厘計算,至判決日為止。 判決 27.本席裁定原告人申索得直,亦接受該款項買賣股票的流程。按該流程,所賺取的是款項是HK$59,427.85。本席並裁定被告人須支付總數HK$759,427.85與原告人,連利息,由2011年10月21日起以最優惠利率加1厘計算,至判決日為止,及後以判決利息計算,直至支付為止。 28.本席亦頒下暫准訟費命令,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訟費,連大律師證書,包括保留的訟費。如數目不能協議,則由法庭評定。除非任何一方在14天內提出申請,此命令在14天後成為絕對命令。 29.本席感謝兩位大律師的協助。
原告人:由梁鄧蔡律師事務所轉聘錢純武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江得源律師行轉聘陳樹清大律師代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