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惠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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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291/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5年第2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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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 官: 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分別是第一項管有5.41克氯胺酮和第二項販運2,440克「冰」。 2015年2月26日下午近6時,警員在觀塘雲漢街63至71號外見被告人四處張望,神情緊張,於是截查,在他的短褲右前袋發現一包氯胺酮,被告人承認管有這些氯胺酮,這些毒品市值約1,584元。稍後,警員帶被告人回到雲漢街35號地下,用被告人身上的鎖匙進入該單位閣樓1號房(他租用的房間),在房內地上發現一個膠袋,內有三包「冰」,還有一叠膠袋、一些可再封膠袋和一個電子磅等包裝工具,被告人承認把這些「冰」分包售賣,涉案的「冰」市值約一百萬元。 被告人現年20歲,1997年從內地來港,沒有犯罪紀錄,受教育至中三,只做過兼職,期後一直失業,自16歲起有毒癮,吸食氯胺酮和可卡因,他的父親2010年因病去世,被告人與母親、兄、姐同住,家人來信透露被告人因父親離世受打擊,無心向學,加上誤交損友,中三輟學後更為反叛,追求獨立自由,與家人關係疏離。被告人呈上求情信,承認貪圖利益而被損友利用,現在十分後悔,他準備在獄中求學,充實自己,希望法庭輕判。 就第一項控罪,本席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4個月,判被告人入獄8個月。至於第二控罪,販運「冰」的量刑指引是譚依真案和Abdallah案,販運2,440克「冰」的量刑起點應為監禁二十四年零四個月。考慮過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和案情,年輕和他的次要角色都不是有力的減刑理由。本席以二十四年四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減刑八年零一個月,第二控罪判被告人入獄十六年零三個月。 兩項控罪雖源自同一事件,但性質完全不同,本席命令兩項刑期分期執行,被告人共入獄十六年零十一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