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俊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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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修訂後的控罪一和控罪二,控罪一是販運危險藥物罪,控罪二是管有危險藥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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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20/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10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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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承認修訂後的控罪一和控罪二,控罪一是販運危險藥物罪,控罪二是管有危險藥物罪。 案情 2.2015年9月3日上午九時許,警員在九龍城地區發現被告人坐在一輛停泊於路上的私家車的司機位,警員上前查察,在私家車的司機位旁一個儲物箱找到合共三十九小包可卡因毒品,共為7.04克固體含2.8克可卡因。警員亦在車內找到兩個用紙幣包成的氯胺酮毒品小包與及一個膠袋內有氯胺酮毒品,這些氯胺酮毒品合共為1.49克粉末含1.03克氯胺酮。 3.警員亦在私家車的車尾箱找到一個膠袋,內有0.16克固體含0.16克「冰」毒。 4.被告人對警員說全部毒品都是自己食用的。 5.在庭上,辯方說控罪一所指的可卡因毒品是被告人又賣又食的,因為被告人自己亦是一名可卡因吸食者。辯方律師說,以量化的方式去計,控罪一涉及的可卡因毒品有大約一半是被告人作自用的,另一半則是作販運的。 6.被告人被捕時,身上有二百多元港幣,不過警方在車上則搜到10,790元港幣。 7.警方估計,案中的可卡因毒品、氯胺酮毒品和「冰」毒的街頭價分別為七千多元、百多元與及幾十元港幣。 8.對於辯方說控罪一涉及的可卡因毒品被告人又食又賣,控方不能反駁。本席接納被告人在控罪一所提出的又食又賣說法,即控罪一涉及的可卡因毒品有大約一半是他用作販賣,另外大約一半則打算留作自用。 案底 9.被告人現年30歲,他在2002年和2003年分別有一次案底都被判感化;2003年涉及的是管有危險藥物。 求情 10.辯方律師說,被告人吸食多種毒品,已有毒癮多年。案發時,他有工作,和母親同住,亦有給母親家用。律師說,被告人的父母早年已經離異,而被告人自己已經結婚,不過和妻子在2013年已經分手,兩人沒有子女。 11.律師說,被告人多年前有兩次案底,但只被判過感化,未曾嘗過牢獄之苦,今次被囚,得到的教訓深刻。律師呈上被告人自己寫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表示懊悔,說會重新做人,請求法庭對他輕判。 12.律師指,上訴庭在周俊生案定下部分販運毒品作自用的判刑扣減指引,指扣減百分比在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範圍。另外,律師希望法庭將控罪一和控罪二的兩項刑期盡量同期執行。 判刑 13.控罪一涉及的毒品作販運用途是7.04克固體含2.8克可卡因,但法庭接納被告人的說法是他打算將一半留作自用,另一半則作販運。 14.上訴庭定下判刑指引,販運可卡因的罪責等同販運海洛英。販運不超過10克(以純量計)的可卡因毒品,判刑起點為2至5年監禁,控罪一整項控罪涉及的可卡因(以純量計)為2.8克,本席認為這項控罪的原本判刑起點應為30個月監禁,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一扣減,亦因為被告人打算將大約一半留作自用,本席給他額外的百分之十五判刑扣減,控罪一的最後判刑為17個月監禁。 15.控罪二涉及被告人管有少量氯胺酮毒品及「冰」毒,本席以6個月監禁為此項控罪的判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一扣減,控罪二的判刑為4個月監禁。 16.兩項控罪是分開的罪行,分清楚被告人管有可卡因毒品作販運(這是控罪一),亦說明被告人管有一些氯胺酮毒品和「冰」毒作自用(控罪二)。兩項刑期應分期執行,合起來是21個月監禁,以整體來說亦不過長。本席頒令控罪一和控罪二的兩項刑期分期執行,即被告人就兩項控罪的認罪後總刑期為21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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