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澤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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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 鄭澤潮 (男)(38歲),在本席前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667/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Sep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67/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6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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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澤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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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
日期: 2016年9月20日
出席人士: Mr Ivan Shiu,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愛倫律師行律師Ms Helen Chan,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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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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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鄭澤潮(男)(38歲),在本席前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2.罪行詳情指稱被告人於2016年6月5日在香港,連同一名身分不詳的人,作為侵入者在進入建築物的部分(該部分名為沙田瀝源邨榮瑞樓203室)後,在該處偷竊現金港幣約10,000元、一個袋、一隻戒指、一對耳環、兩條頸鍊及兩張信用卡。

案情

3.案情摘要以英文撰寫,內容經傳譯後獲被告人承認。案情透露事主為一名女士。2016年6月5日大約早上十一時,女事主離開在瀝源邨榮瑞樓203室的住所,當時她將所有門窗關上,但是單位上方的一排氣窗則仍打開。當晚大約十一時,當女事主返回家中,嘗試打開大門時,卻發現有關大門並未能夠被打開。由於夜深,女事主前往他兒子在土瓜灣的家中過夜。到第二天早上大約十一時,女事主連同兒子返回家中,由於他們仍然無法將大門打開,於是打算請鎖匠協助,當女事主的兒子走到戶外觀察家中的情況時,發現原來有關的窗戶經已打開,而窗花亦被人移走,並有一條黃色床單連住窗框垂吊在外牆。兒子見狀馬上通知女事主,並將事件報警。

4.其後,在警員的協助下,終於將有關的單位大門打開,並發現大門的防盜鎖及防盜鍊給人從室內鎖住。當女事主及兒子進入屋內時,發現單位有被搜掠過的痕跡。有關單位之窗框被遺留在單位的地上。經點算後,女事主總共有大約一萬元現金不翼而飛,另外有一紅色袋,裡面載有控罪中所涉及的財物:即一對鑽石耳環,價值港幣3,000元、兩條金頸鍊,價值4,000港元、一枚鑽石戒指,價值5,000元以及兩張信用卡。

5.其後,調查警員分別前往瀝源邨及禾輋邨,獲取有關公共屋邨之閉路電視片段。在調查過程中,警員發現在案發時有兩名男子在榮瑞樓附近的一條後巷出現,期間一名在逃男子身穿黑色衣物,而被告人身穿一件灰色T恤、黑色短褲及一對黑色涼鞋。當時見在逃人士曾經一度沿水管在外牆攀爬,而被告人就在後巷把風在榮瑞樓一帶徘徊。閉路電視錄像中亦可見到,大約在晚上十時左右,曾經有一個紅色袋從樓上被擲下到地下,不久在逃人士跳回地上,他隨即拿起袋子離開現場,被告人亦緊隨其後。根據錄像顯示,兩名男子(包括被告人)其後向豐和樓方向逃去。根據調查,警員發現有關涉案之在逃男子與被告人是住在和輋邨豐和樓1507室。最後,警員成功在2016年6月9日晚上進入該單位內,並且拘捕了被告人。被告人當時身穿的衣服亦是一件灰色T恤與閉路電視錄像所見相同。

6.警員在被告人的單位進行搜查,期間亦發現被告人在案發時所身穿的一對黑色涼鞋及一條黑色短褲。此外,在被告人身上,警方找到現金港幣3,720元。經調查後,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他與他的一名孖生哥哥一同犯案。案發時由他的哥哥沿住水渠由單位外牆爬至2樓,而被告人當時在地下把風接應。被告人的哥哥在單位內大肆搜掠之後,就將一袋紅色物品擲下,然後兩人返回豐和樓。被告人的哥哥事後曾經給予被告人4,000元,作為分贓。被告人身上找到的現金,就是他自己在花了後所剩低的。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亦坦白承認,警方向他展示的閉路電視錄像中所見的其中一名男子就是他自己,亦承認了與哥哥兩人一同干犯「入屋犯法」罪。

背景及求情

7.被告人未婚,他只得中一教育程度。案發時他報稱是在一士多任職臨時僱員,每月只得八千至九千元收入。被告人與弟弟一同居住。除弟弟之外,被告人亦有另一名孖生哥哥,即今次涉案的另一位在逃人士。

8.根據代表被告人的律師指出,案發當日,被告人的哥哥探望被告人,其間向他提出借錢。由於被告人本身亦財困,二人商量之後,臨時決定入屋犯法。律師強調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角色只不過負責把風,而主要的盜竊行為就由哥哥負責,攀爬水渠進入一單位內犯法。被告人自從1988年開始犯案,自此他有五項「盜竊」罪紀錄、十一項「入屋犯法」罪紀錄亦有兩項「搶劫」罪紀錄。最後一項的定罪日期是2009年,他因為「盜竊」罪和「傷人」罪等,被判共10個月的刑期。

9.求情方面,律師向法庭指出,被告人今次完全沒有考慮到自己以往已經有多次同類案件紀錄,不顧後果,一心為了協助哥哥而犯案。事件之中,他只收到部分,即4,000元之現金作為報酬,其餘被盜之財物,即6,000元現金及涉案之珠寶和信用卡等等,都由哥哥保管。被告人願意將身上所剩之金額全數交回警方,再退回女事主。律師指被告人過去已經有七年沒有犯法,今次因為一念之差再犯案,實在非常之後悔。還押期間,被告人已痛定思痛,希望法庭可以給予最後一次機會,令他能夠改過自新,他亦承諾以後不會再犯法。

裁決

10.「入屋犯法」罪乃嚴重罪行。上訴庭在HKSAR v Lau Pang [2004] 3 HKLRD 565一案已經指出,對於一名初犯的成年被告人,干犯住宅式「入屋犯法」罪,適當之判刑起點為3年。今次涉案當然是住宅式入屋犯法的情況。幸運地,案發時女事主並不在家,不過,被告人與他的哥哥在干犯控罪的過程之中,在女事主的家中進行大肆搜掠,亦毀壞了有關的窗戶及窗框。被告人不是初犯,今次若只計算他過往「入屋犯法」罪的案底,已經是第十二次干犯。因此,本席認為必須有責任將今次的量刑起點提高。不過,考慮到被告人自2009年至今已有六至七年沒有干犯刑事罪行,所以今次本席只會在判刑起點略作調整,由原本的3年增加3個月,即39個月。被告人認罪,這是他唯一有效的求情理由。除此以外,法庭見不到任何再度扣減的理由。

11.本席最後以39個月作為判刑起點。由於被告人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因此判被告人即時監禁26個月。

12.賠償令方面,下令將被告人身上找到的3,720元現金充公沒收,然後透過警方交回女事主。



  ( 郭啟安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