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顏貽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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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係面對三項控罪,(i) 有意圖而傷人,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ii) 刑事損壞,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iii) 非法取水,違反香港法例第102章《水務設施條例》第29(1)(b)及(2)條。被告人承認控罪二及控罪三。經控辯雙方同意,本席命令將控罪一保留喺法庭嘅檔案之中,除非得到本法庭或上訴庭嘅許可,否則不得繼續進行。

Case No.DCCC 464/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3 Sep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64/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4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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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顏貽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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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李運騰
日期: 2016年9月23日上午10時15分
出席人士: Mr Roland Lau,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Susanna Ku Pui Fo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2] 刑事損壞(Criminal damage)
[3] 非法取水(Unlawful taking of wa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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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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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係面對三項控罪,(i) 有意圖而傷人,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ii) 刑事損壞,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iii) 非法取水,違反香港法例第102章《水務設施條例》第29(1)(b)及(2)條。被告人承認控罪二及控罪三。經控辯雙方同意,本席命令將控罪一保留喺法庭嘅檔案之中,除非得到本法庭或上訴庭嘅許可,否則不得繼續進行。

2.就控罪二,控方嘅案情指於2016年3月8日約07:25時,在九龍啟德德朗邨德瑤樓地下,被告人手持一把思疑金屬條狀物體損壞了十三個信箱。因為被告嘅行為,政府需要付出合共4,680元的修理費,而該些信箱係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嘅財物。

3.就控罪三,被告人於2016年3月12日13:10時,在德瑤樓30樓被發現以消防喉的水沖洗自己的身體,當時被告人身上有一些血跡。在關鍵時間,被告人經由消防供水系統非法取水作非消防用途。

4.在雙方的同意下,本席索取了被告人兩份精神科醫生嘅報告。兩位精神科醫生都指出,在關鍵時間被告人係受到「冰」毒嘅影響而產生幻覺,但被告人犯案的時候,清楚知道自己所作的是甚麼,而顧大律師也確認被告人就他有犯罪心態這一點沒有爭議。

5.被告人現年34歲,在中國福建出生,1993年來港定居,在香港接受教育至中一程度。他已經離婚,有一個13歲的女兒。被告人案發時報稱任職廚師。

6.本席考慮到控罪二的案情並不算十分嚴重,也看過有關信箱的圖片。本席考慮到被告人已經被扣押有差不多六個月,認為合適的判刑應該是一個可以使被告人獲得立即釋放的刑期。因此本席以四個半月為控罪二的量刑起點。因被告人認罪,減至3個月監禁。

7.就控罪三非法取水罪,雙方同意此罪的一般刑罰為罰款3,000元,而顧大律師也確認被告人有足夠的經濟能力支付這筆罰款。因此,就控罪三本席判處被告人罰款3,000元,三日之內繳交。

8.就控罪二,香港政府的損失為4,680元。顧大律師表示被告人願意賠償香港政府這筆修理費。因此,本席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3條命令被告人就控罪二須向政府作出賠償,數額為港幣4,680元。



  李運騰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