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伯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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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是一宗電話騙案,被告人是一名內地居民,在本席前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洗黑錢」,涉及金額是50,000元,第二項控罪串謀「洗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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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59/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6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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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是一宗電話騙案,被告人是一名內地居民,在本席前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洗黑錢」,涉及金額是50,000元,第二項控罪串謀「洗黑錢」。 2.本案的騙徒手法,大家都耳熟能詳,就是騙徒隨意致電他人,當對方接聽電話的時候,便訛稱拘禁了對方的親人,並要求對方拿出錢來贖回親人,否則就會對其親人不利。 3.本案第一名受害者是一名92歲的老婆婆。2016年5月23日下午時分,婆婆在牛頭角家中收到來電,對方訛稱是婆婆的兒子,高呼求救,說為朋友借錢而作擔保人,朋友未有還錢,被債主毆打。這時候,另一男子接過電話,叫婆婆代為還債,便可釋放其兒子,否則便會毆打他。婆婆信以為真,還向對方表示只得50,000元,對方著婆婆乘的士到北區醫院交款。婆婆把5萬元現金放進一個紅色膠袋裡,乘的士到北區醫院。按指示,婆婆把載著5萬元的膠袋,放在附近的一個垃圾箱旁,然後離去。當天晚上,婆婆聯絡上兒子,獲告知沒有此事,但婆婆仍然認為兒子不想承認此事才這樣說,因此沒有報警。翌日,婆婆的兒子告訴她,看到新聞指警方拘捕一名電話騙案的人,兩人於是一起去報警。 4.另一宗發生在翌日,5月24日上午時分,一名60歲姓莊男子在將軍澳家中收到來電,情節都是差不多,電話中的男子聲稱是莊生的兒子,高呼求救,指被人毆打致流血。此時另一男子接過電話,自稱是黑幫成員,要求30萬元贖金。雙方最後達成以5萬元以解決事情,莊先生到銀行拿了5萬元,按指示把錢放進一個膠袋裡,然後將袋放在將軍澳家計會附近。期間,莊先生曾經前往警署報案,因此警方安排警員一直監視情況。當被告人出現去拿取那袋金錢的時候,警員就隨即採取行動,把被告人拘捕。警誡下,被告人承認他是受人指使來港收錢,並獲報酬。他同時向警方招認,他就是前一天拿走婆婆放下的5萬元的人。事後,他到旺角把現金匯給在大陸的另一人。 5.被告人現年26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在求情時,辯方律師指出,被告人在內地認識一名叫「大三元」的男子,由於當時被告人失業、冇錢,於是應承「大三元」到香港替他收錢,並獲報酬(報酬是所收取金錢的0.2%)。辯方律師強調,被告人不知道金錢的來源,純粹按指示來港取錢,並把金錢匯走。 6.關於婆婆的那項罪行,辯方律師指出,是被告人與警方合作的表現。當在會面的時候,警方人員問被告人還有沒有做其他相類似的罪行,被告人就招認干犯了第一項的控罪。辯方律師指出,被告人已經很後悔自己所做的事情,亦很同情案中的婆婆。 7.本席對於被告人說同情婆婆的說法抱很懷疑的態度。這類電話騙案目標都是針對長者,因為他們較為容易相信別人。這班騙徒利用長者關心自己親人的心態,訛稱把他們的親人禁錮,若不付錢便會傷害他們。這班騙徒的行徑是極之卑鄙,本席認為他們只是一班邪惡的人,完全沒有道德可言,做事又沒有良心,只有惡毒的意念。 8.婆婆今次損失了5萬元,表面上來看5萬元並不是很多的金錢,但對於一位年屆92歲的老婆婆而言,這筆錢隨時是她一生的積蓄,只有沒有良心的人才會去騙走老婆婆的金錢。就這類罪行而言,參考過過往眾多的判刑案例,一般考慮刑期是3年。 9.就本案而言,第一控罪,的確如果沒有被告人的招認,控方確實未必有足夠證據提出檢控,因此法庭會給予多過三分一的扣減予被告人。基於本案的案情,就被告人所承認的控罪,本席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在求情方面,其實除了被告人認罪之外,基本上無其他有力求情因素。就第一項控罪,由於被告人的招認而令控方得以成功檢控這一項控罪,本席剛才講過會給予超過三分一的扣減,本席會將3年減至21個月(超過40%的扣減);至於第二項控罪,扣減三分一之後,判刑為24個月。 10.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第27(2)條,基於C項「該等指名的罪行的普遍程度」及D項「因最近發生的該等指名的罪行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損害的性質及程度」這兩個原因,向法庭申請加刑。 11.辯方呈遞了林焯豪總督察的一份報告,報告第26段指出電話行騙案的數字,總督察將數字分成兩部分表述:電話行騙成功報告的損失的總額,及指定地點交款的電話行騙成功報告的損失總額。如果純粹看電話行騙成功報告的損失總額,由2008年就有2,370多萬元,2009年有接近3,000萬元,2010年2,550多萬元,2011年接近2,300萬元,2012年3,370多萬元,2013年有接近4,000萬元,2014年4,500多萬元,2015年就躍升到3億1,790多萬元,而到2016年首八個月,數字都有過億元(1億2,200多萬元)。 12.而指定地點交款的電話行騙成功報告的損失總額,對比在2008年就有300萬元左右,2009年有740多萬元,到2010年就超過了1,000萬元,2011年和2012年每年都超過1,000萬元,到2013年就有1,370多萬元,2014年回落至1,280多萬元,2015年再回落至1,190多萬元,到2016年首八個月,數字就是440多萬元。 13.辯方律師向法庭陳述,如果根據這個指定地點交款的總額來看,由2010年超過一千萬,徘徊兩、三年之後,到2013年上升至1,370多萬元,之後就開始有回落的跡象。基於這個原因,辯方律師要求法庭不批准控方的加刑申請,但本席綜合所有的數字,最終都批准控方的申請,原因是首先看看電話行騙損失的總額,其實在2010年開始,由2,500多萬元到2011年是有少許減少至2,200多萬元,不過在2012年,其實已經上升到3,300多萬元,往後其實是一直增加的,而到2014年是4,500萬,之後到2015年突然間躍升到3億1,700多萬元,而在2016年首八個月,有1億2,200多萬元。 14.首先,本席認為在電話行騙案中考慮的數字,不應考慮付款模式。因為針對電話騙案,應該考慮騙案的手法,明顯所有這類電話騙案,都是透過電話作出欺詐。至於付款形式,以匯款或者以現金交收,其實對於行騙手法並無重要性。 15.如果純粹基於電話行騙成功報告損失的總額來看,趨勢其實在近幾年是上升,而且在2016年首八個月仍然有超過1億2,000萬元損失的金額,是相當龐大的一個數字。本席認為這一個情況仍然顯示這種罪行的普遍性及對社會的社區受損害的性質、程度亦都相當之大。 16.縱使考慮指定地點交款的數字,雖然金額是在近幾年有所回落。到2016年,甚至乎首八個月只錄得440多萬元,但本席認為不應該純粹考慮數字本身,因為400多萬元而言,可能在千萬元、億元,這些數字來相比之下,可算微不足道,但考慮到案中這類受害人主要都是一些長者,對於長者而言,可能幾萬元已經是對他們而言是很多的錢,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考慮,在今年2016年首八個月,仍然有440多萬元的損失,這個數字本席認為都是嚴重,對社區有一定程度的損害。 17.另外,再看騙案的數字(在附件A),總督察列出這一類電話行騙報告的總數,在2011年有1,900多宗,2012年2,300多宗,2013年回落至2,000多宗,2014年又上升到2,200百多宗,2015年更加升至2,800多宗,在2016年首八個月就有接近550多宗。如果再細分至指定地點交款的總數,就偵破了指定地點交款的電話行騙案件宗數而言,在2011年有21宗,2012年有25宗,2013年29宗,2014年54宗,2015年74宗,在2016年只得16宗。 18.整體的考慮,本席認為控方所提供的統計數字都顯示這類罪行的普遍性及對社區損害的程度、性質是相當之大,因此批准控方的加刑申請,加幅是三分之一。 19.就第一項控罪,原先21個月,加三分之一,就變成28個月;第二項控罪24個月,加三分之一後,是32個月。考慮到總刑期原則,本席頒令第二項控罪的32個月與第一項控罪的其中8個月分期執行,餘下就同期執行,總刑期為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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