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PD 1827/2016 on BabelCite. This Lands Tribun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October 2016.
1. 本案是一宗租務糾紛,申請人 (業主) 是以答辯人 (租客)欠租申請收樓。經聆訊後,本席於2016年9月26日頒令答辯人須把涉案處所的空置管有權交還申請人,答辯人亦須支付申請人由2016年7月1日至交回處所的空置管有權為止的欠租 / 中間放益 (以每月2,600元計算), 但如果答辯人能在2016年10月4日 (“濟助期屆滿日”) 或之前把所有欠租 / 中間收益 (包括截至付款當天到期應繳的所有欠租 / 中間收益) 繳存土地審裁處,則答辯人可獲沒收租賃權的寬免,而涉案處所的租約亦恢復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