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一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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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據控方再修訂的案情撮要指出,2016年1月8日警方在屯門青翠徑9號多寶大廈11樓一個單位外埋伏。在同日晚上大概8時27分,被告和女朋友在現場出現。被告用鎖匙開啟單位的鐵閘打算內進,警員上前截查被告和他的女朋友。其後警方憑著搜查令進入單位,在搜屋的時候在客廳書櫃一個上鎖的櫃桶內搜獲總共四個膠袋,內有危險藥物。另外,在櫃桶內亦有十四個細小的空的膠袋。被告管有開啟櫃桶的鎖匙。

Case No.DCCC 307/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Sep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07/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3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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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徐一義TSUI Yat-y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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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6年9月28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曾霆鏗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芷瑩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耀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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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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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

2.根據控方再修訂的案情撮要指出,2016年1月8日警方在屯門青翠徑9號多寶大廈11樓一個單位外埋伏。在同日晚上大概8時27分,被告和女朋友在現場出現。被告用鎖匙開啟單位的鐵閘打算內進,警員上前截查被告和他的女朋友。其後警方憑著搜查令進入單位,在搜屋的時候在客廳書櫃一個上鎖的櫃桶內搜獲總共四個膠袋,內有危險藥物。另外,在櫃桶內亦有十四個細小的空的膠袋。被告管有開啟櫃桶的鎖匙。

3.被告在現場被警誡下承認櫃桶內的膠袋是危險藥物,是屬於他自己本人。被告聲稱「我老婆大咗肚,我都係賣啲毒品嚟賺啲錢,畀將來BB做生活費」。

4.政府化驗師將涉案的毒品作出化驗,證實為下列的毒品:

(1)26個膠袋,內含3.42克可卡因的6.4克固體;

(2)17個膠袋,內含總共4.15克固體,內含2.21克可卡因;

(3)17個膠袋,內含3.78克固體,當中有2.37克可卡因;

(4)146片內含1.36克硝甲西泮的片劑。

5.被告被捕時身上有現金$2,600元。案發期間被告失業。警方專家估計涉案的可卡因市值約為一萬五千二佰多元,而硝甲西泮則約值$6,420元。

求情理由

6.被告現年18歲。辯方指出,認證口供的資料和辯方大律師的指示有所不同。辯方聲稱認證口供中被告從2015年7月中至被捕期間並沒有工作是不準確。辯方指稱被告是做散工,月入約$7,000元至$9,000元,亦聲稱被告在網上打機,有時每天可以賺取$2,000至$3,000元。

7.辯方說被告和女友和他四個月大的女兒住在案發地點,即屯門青翠徑的多寶大廈,而並非住在認證口供所指的屯門富泰邨。辯方說被告因為經濟的原因要養家活兒,因而答應幫一個叫阿龍的人販毒以賺取$1,000元。辯方亦說被告用$9,000元購買涉案的毒品,亦說涉案毒品之中的1克是被告自己吸食的。

8.辯方稱被告是在2015年12月第一次吸食可卡因,但並沒有毒癮(認證口供則指被告身體正常)。辯方說被告的家人到庭支持被告,亦希望法庭能夠把今天的判刑押後,容許被告參加他親戚的婚宴。在法庭的查問下,辯方說被告不會提供阿龍的資料給警方。被告是用$7,000元租住涉案的單位。辯方亦呈上三封求情信。

判刑

9.被告只是一個十八歲多的年青人,但甘願為毒犯販毒。被告聲稱他用$9,000元買毒品,與警方的估值則差別甚大。單單涉案的可卡因便約值$15,200元,而146片的硝甲西泮則值$6,420多元,總值約為$21,600多元。被告身上亦有$2,600元的現金。警方找到總共60包載有可卡因的毒品,亦有14個空膠袋(見相片冊第8張相片)。

10.本席不信納辯方所言,涉案當中1克是被告所食用的。警方亦沒有在現場找到吸食毒品的工具。辯方說被告沒有毒癮。毒品的包裝亦看不見為何被告聲稱1克可卡因是自用,而不是以5克或者10克自用的說法。被告在求情信中說「當時的毒品有一少部分係諗住自己食」。被告並沒有說他是指可卡因或者指硝甲西泮,亦沒有說明特定的分量。

11.本席認為近年有不少被控販毒的人士每每聲稱有一部分,甚至有一定百分比的涉案毒品是自用,以求能夠再自動得到減刑。本席認為這一種自動減刑的計算或者問題是值得商榷。

12.被告的求情信中說他會改過,努力養家,不想和女兒分開。被告的女朋友在求情信中說被告是經濟支柱。被告女友的母親亦因為吸毒而過世,被告只是一時的衝動,希望法庭能夠給被告機會重新做人。被告的母親在求情信中說被告已經深感後悔,被告不想和女兒分開。

13.本席認為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樣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否則被告一經審訊後定罪,他便要面對更加長的刑期。事實上,被告在本年4月29日第一次在區域法院應訊的時候並沒有表示認罪。自從特區吳文南一案CACC418/2014之後,遲來的認罪,在將來的案件便不會自動得到全數的三分一刑期扣減。但就本案而言,本席亦會照樣給予全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

14.被告雖然只有18歲,但販毒罪是例外罪行,因此本席是不用索取報告便可以把被告直接判監。被告在2013年有一項警司警誡,但本席就本案判刑而言,只會視被告為初犯者。

15.一般而言,販運10克以下的可卡因的判刑起點是兩年至五年。本案涉及單單是可卡因便有8克,另外有1.36克硝甲西泮。本席為了方便刑期的計算,決定以總體的方法而以主要的毒品為基準,亦不打算因為有另類的毒品再把刑期起點上調。

16.綜觀各項因素,本席以4年為刑期的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刑三分一,至32個月。本席不接納被告會把1克毒品自用的說法,亦看不到有其他可取的求情因素,因此判被告入獄32個月。

17.被告要痛定思痛,不要再被無良的毒販利用,在出獄後便要對自己的未婚妻和女兒作出他自己的承擔。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