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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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136/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5年第13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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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 官: 被告人在本席面前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就第一項控罪,被告人被控於2014年6月16日販運危險藥物,包括內含12.41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12.79克晶狀固體,亦即是「冰」毒,以及內含48.5克加馬丁內酯的43毫升液體,和內含0.58克5-甲氧基-2異丙基色胺的0.7克固體。有關加馬丁內酯和5-甲氧基-2異丙基色胺這兩種危險藥物的特性,控方的毒品專家撰寫了報告供本席參考,相關內容會於下文提及。就第二項控罪,被告人被控於2014年8月10日販運內含11.45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11.52克晶狀固體。 經被告人承認的案情指,警方於2014年6月16日,在旺角通菜街進行的反毒品行動中,在被告人租住的一個唐樓單位中搜出第一項控罪所涉及的毒品,但由於搜屋時被告人不在現場,所以控方將被告人列入通緝名單之中。到了2014年8月10日,被告人於尖沙咀金巴利道被警方截停搜查,在他身上搜出第二項控罪所涉及的毒品。被告人在警誡之下說他身上搜出的毒品是他購買供自己食用。其後在錄影會面之中,被告人承認第一項控罪所涉及的毒品也是屬於他的。 第一項控罪所涉及的「冰」毒,市值約港幣7,290元,而第二項控罪所涉及的「冰」毒市值約港幣4,908元。 就第一項控罪中涉及的其他兩種毒品,控方呈遞了兩份由童粵生醫生撰寫的專家報告。童醫生在報告中指出,加馬丁內酯是一種使人上癮的鎮靜劑,化學上和常被濫用的加馬羥基丁酸相似,其功效與苯二氮䓬類藥物如「阿普坐侖」和「安定」、以及酒精或安眠藥相似,加馬丁內酯的消遣性劑量通常為每劑1毫升,所以本案的份量相等於四十三次劑量。童醫生以苯二氮䓬類藥物和安眠藥的非法售賣價作為參考,估計本案相關的加馬丁內酯的價值介乎於港幣86元和2,150元之間,如以加馬羥基丁酸在美國的售價比較,則介乎於215以及430美元之間。至於5-甲氧基-2異丙基色胺則是一種迷幻藥,與「典型迷幻藥」“LSD” 相似,服後會令人產生感知和情緒改變而不會迷糊,一般劑量是8至15毫克,以本案份量來說,相等於三十八至七十二次的劑量,參考LSD在美國的售價,本案涉及的份量的價值介乎380至到720美元之間。 被告人現年22歲,在香港出生,完成中專文憑之後入職保險公司工作,月入約15,000至20,000元,後來離職加入朋友經營的私房菜餐館做經理,月入15,000元。被告人是獨子,父母已過身。代表被告人的張大律師指出被告人約在14或者15歲已開始服食「冰」毒和搖頭丸,開始時一至兩個月服食一次,但到了19歲時,開始完全倚賴「冰」毒,到了案發時被告人已需要每日服食一次,而每兩日服食的份量約1克,因為濫用「冰」毒,導致被告人有腸胃和皮膚問題,曾因此入醫院四次。被告人還押時的驗尿報告亦顯示尿液帶有安非他命,結果與被告人有服食「冰」毒的習慣相符。張大律師指,涉案的毒品是被告人從一名叫Anson的朋友處購買的,主要是自用,但亦都會分給他的同性伴侶連先生服用。而每項控罪所涉的「冰」毒可於兩星期之內用完。張大律師指由於本案所涉的「冰」毒大部分都是供被告人自用,希望本席參考過往案例,在判刑時給予被告人相應的扣減。此外,雖然兩項控罪屬於獨立事件,犯罪日期亦相隔近兩個月,但希望法庭仍能夠考慮數罪並罰的原則,在整體刑期之中反映。 就第一項控罪而言,當中涉及的不只是「冰」毒。雖然控方所呈上的專家報告並不全面,但本席認為在參考其內容之後,可推斷加馬丁內酯和5-甲氧基-2異丙基色胺的毒性,較「冰」毒為低。而若然將這些毒品的份量都當作「冰」毒考慮判刑,判刑的起點將會不合理地大幅度提高,因此本席認為,在考慮判刑時不適宜將它們的份量當作「冰」毒作合併考慮。但另一方面,以劑量來說,被告人所管有的這些毒品亦有相當份量,所以亦不能完全忽視。 有關販運「冰」毒的判刑,因為本案的兩項控罪都是發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譚伊真一案之後,所以本席應該考慮上訴法庭在該案定下的判刑指引,若販運的「冰」毒份量介乎於10至70克之間,判刑起點應該是7至11年的監禁。本案第一項控罪所涉及的「冰」毒份量是12.41克,單以份量來說,適當的判刑起點應是略高於7年的監禁。但考慮到被告人的情況,本席只採納7年作為起點。此外本席亦接納被告人有濫用「冰」毒的習慣,本案所涉的「冰」毒有相當部分作為被告人自用,所以本席認為應該將相關「冰」毒的判刑起點由7年減至五年零九個月,即是大約百分之17.8的扣減。但另一方面,就第一項控罪中的其他毒品,須加上6個月的監禁,即合共六年零三個月的監禁。因為被告人認罪,可以有三分一的扣減,刑期減至四年兩個月。就第二項控罪,本席亦都採納7年為判刑起點,亦因為接納有部分「冰」毒是供被告人自用,所以將刑期減至五年九個月,因為被告人認罪,刑期再減至三年十個月。 本案兩項控罪的「冰」毒份量總共是23.86克,若以此份量作為判刑考慮,判刑起點應該是略低於8年監禁,扣減百分之17.8之後,大概是六年零七個月的監禁,再加上販運其他兩種毒品的6個月監禁刑期,合共為七年一個月的監禁。因為認罪而扣減之後的判刑,大約是四年八個多月的監禁。本席認為,雖然兩項控罪是獨立案件,但亦有相當程度的關係,兩項控罪如果完全分期執行,對被告人並不公平。考慮了數罪並罰的原則,本席下令第二項控罪的10個月監禁和第一項控罪的判刑分期執行,其餘刑期同期執行,亦即是就兩項控罪,被告人須總共接受5年的監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