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子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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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關於警方的一項臥底行動,成功把一個黑社會組織「和勝和」內的一名高層職員繩之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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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73/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2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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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前言 1.本案關於警方的一項臥底行動,成功把一個黑社會組織「和勝和」內的一名高層職員繩之於法。 2.42歲的被告人,邱子騰,在本席前承認兩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幹事(即坐館)的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19(2)條(即控罪二和控罪三),而其另外一項相同的控罪(即控罪一)則留在法庭檔案中。 3.根據三合會專家,警長温展奇,的意見 - 「坐館」是香港目前三合會普遍採用的職位之名稱,意思是指該三合會的最高負責人。 案情 4.在2013年至2015年期間,警方派出兩名臥底警員(控方第一和第二證人)滲透三合會社團收集有關犯罪活動及消息。 5.於2015年1月1日新年當晚凌晨時分,控方第二證人與其他人到達尖沙咀一間酒廊,佔用酒廊的「Party房」消遣,當時房內已有60多人在飲酒和交談包括「左口」和被告人。 6.控方第二證人首先向「左口」祝賀新年快樂,之後「左口」帶控方第二證人到被告人身邊向他問好,控方第二證人及同行的人於是向被告人祝賀新年快樂。 7.房間內音樂的音量降低之後,有人拍了幾下手掌便大聲說:「大家靜一靜,大佬有嘢要講。」被告人站起來說:「今晚大家坐得喺度都係自己人,我做咗勝和坐館咁耐,好多謝大家一路咁撑我。今年我希望各位手足繼續努力,幫勝和揾多啲錢,踢多啲馬,大家發財到尾,我要我哋勝和係全港最叠馬,最有貨嘅,好唔好?」跟著有些人大叫「好呀,大佬,收到,大佬」「勝和,勝和」。之後,控方第二證人與同行的人繼續在上址消遣至凌晨四時許離開。(控罪三) 8.半年之後,到2015年6月27日凌晨時分,另一位臥底警員(控方第一證人)與人在尖沙咀一間酒吧內飲酒。一名叫「細偉」的人說要去佐敦道上海街,於是控方第一證人與十多人離開酒吧,乘車到達目的地之後,「細偉」首先介紹「康哥」給證人認識,然後指著被告人向證人說:「依個係我哋勝和坐館子騰哥」,證人隨即稱呼對方「子騰哥」,被告人回應說:「呢個細佬見過好多次」。 9.稍候,有一輛7人車出現,車上一位叫「瑋哥」的人叫「康哥」上車傾談,「康哥」稱有人撩他打交,「細偉」上前同「瑋哥」講這是他們的家事,打不打交與「瑋哥」無關。被告人說:「今期我係勝和坐館,打唔打由我決定」。有人著「瑋哥」離開。剛巧有輛警車駛經過,被告人吩咐各人散去,現場的人也隨即離去。(控罪二) 求情 10.被告人過往有兩項刑事紀錄,均是普通襲擊,分別在2002年和2012年。首項普通襲擊罪,被告人原被判社會服務令,但一年後因違反有關命令而被改判即時入獄兩個月。至於後期的暴力罪行,被告人被判處緩刑及罰款。 11.被告人已婚,育有一名一歲大兒子,太太是家庭主婦。由於中年得子,被告人對兒子特別疼愛;在太太的心目中,被告人是一位好丈夫,永遠把家庭放在首位。 12.多年來,被告人都是家庭的經濟支柱。律師指被告人自中五畢業後,一直有穩定的正職 - 曾在珠寶金行工作數年,後轉投蔘茸海味行業,在一家海味店任職經理至今。 13.律師強調兩項控罪均指控他口頭上的聲稱而並非指被告人是身為三合會幹事,「聲稱」較「身為」的控罪為輕。再者,被告人並非以此來恫嚇他人,純粹與他人交談期間道出相關的說話。 14.針對控罪二,辯方指案件沒有牽涉任何實質暴力;至於控罪三,當時正是除夕倒數派對,在場有近一百名男女,他們並非參與一些三合會聚會而是純粹參與派對而已。 15.律師強調被告人認罪顯示他的悔意,亦免卻臥底警員出庭作供,遭傳媒大事報道而陷入尷尬的處境。 16.律師還指被告人以往一直熱心公益,積極服務社會。他長期在樂施會助養兒童,也定時捐款予學校。被告人多年來,均定期向一所「中知書院」的學校捐助,以協助該校舉辦多項成人教育課程。對天災橫禍,例如汶川及尼泊爾地震,被告人亦有慷慨解囊,協助災民。 17.辯方亦邀請法庭考慮被告人經歷這宗案件後,身陷囹圄期間,極可能仍要就臥底警員在同一臥底行動中指稱他「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份行事」的罪行,面對另一次審訊。這必然會為原本早已準備一併面對所有控罪的被告人,帶來極大的精神壓力,長久困擾他的心神。 理由 18.律師求情時強調被告人所承認的控罪只是「聲稱」而非「身為」,前者較後者為輕。首先,兩種形式的罪行都是來自同一條例,即社團條例第19(2)條。 19.社團條例第19條:
20.從以上可見,立法當局針對三合會社團,即黑社會,所定下的罰則相比一些非法社團更為嚴厲,以監禁為例,其最高刑罰足足是非法社團罪行最高刑罰之5倍。 21.一般來說,若「聲稱」純粹是吹噓的說話,當然刑責上而言相比「身為」的罪行較輕,但在某些情況之下,「聲稱」與「身為」兩者之間可以沒有實質的分別。這一切都需要與當時的情景一併考慮才能決定。 22.就以新年那次場合的情景為例,在場的人至少有60多人,被告人向在場的人說:「今晚大家坐得喺度都係自己人,我做咗勝和坐館咁耐,好多謝大家一路咁撑我……」被告人繼續說一些鼓勵大家的說話,之後便說出對這社團「勝和」往後發展的願景,更希望大家努力實踐。在場有人隨即大聲回應:「好呀,大佬,收到,大佬。」「勝和,勝和」等等。 23.從以上所發生的情景來看,若說被告人的聲稱只是吹噓而已,沒有實際意義 - 這只會是自欺欺人的說法。明顯被告人的說話有相當程度的真實性,否則在場的人也不會作出相關的回應。 24.再看他在6月時的行為表現,一班人從酒吧乘車到上海街,明顯是有目的而來,是有人受到挑釁而決定是否以武力解決問題。被告人說:「今期我係勝和坐館,打唔打由我決定。」似乎被告人的說話有一定份量,在場的人也表現得尊重。在本案的情況,本席認為所謂「身為」和「聲稱」兩者在本質上沒有多大分別。 25.辯方不忘向法庭指出被告人有善良的一面,指出他一直熱心公益,還不時捐款助養兒童。律師呈遞了一共23張保良局的收據,收據顯示被告人從2010年3月至2014年5月期間,每月捐款一百元,累積23個月的捐款。 26.本席並不知曉被告人是否具有雙重性格的人,但他在一個黑社會組織內任職高位,為數不少的一班人會聽從他的指示是確切的事實。眾所周知,黑社會是靠作奸犯科來生存的,可說壞事做盡,他們的存在對社會構成威脅,是良好市民的公敵。 27.辯方指出在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曾經作出任何涉及黑社會的非法罪行,這倒也是對的;但本案讓法庭看見的只是局限兩天所發生的事情。被告人在新年的豪言壯語之後,六個月後在上海街所發生的事件中顯示他的氣焰沒有消減,沒有跡象他已退下來,相反仍然相當活躍,還有一班聽從他說話的人伴隨著他。這樣一個人對社會可造成的傷害絕不能低估。 28.以對被告人最有利的角度來看,縱使他確有每個月捐款一百元助養兒童,即每年1,200元,這幾年來的捐款也不過是6、7千元左右,甚至包括其他所聲稱的捐獻,實在都是小恩小惠,相比他對社會可造成的傷害,這樣的所謂善舉更顯得微不足道。本席並不會視這些為有力的減刑因素。 29.第19(2)條罪行的高刑罰是監禁15年,而上訴庭在AG v Cheung Yeung Kwan CAAR 1/1992 一案指出:-
簡單而言,上訴庭指這類罪行判刑不應少於2年。 30.辯方指新年那次聚會是一個除夕倒數的慶祝派對,根據臥底警員的紀錄,現場有近一百人,有男有女,而當晚的派對絕非三合會人士安排的聚會。辯方的陳述指現場有近一百人,而被告人所同意的案情指臥底警員與他人到達的時候,房間內已有60多人正在飲酒消遣。姑勿論當時在現場的人是60多人還是接近一百人,明顯是一個大派對,人數相信不少於70人。 31.值得留意的是被告人向現場的人所講的說話,他說:「今晚大家坐得係度都係自己人,我做咗勝和坐館咁耐,好多謝大家一路咁撑我……」。他說的是「自己人」,「做咗勝和坐館咁耐」,「大家一路咁撑我」,若在場人士與勝和這個三合會組織全無任何關係,本席會覺得很奇怪被告人會用上「自己人」的字眼,又會提及「勝和」,更會多謝大家一直以來支持自己。 32.被告人承認是「勝和坐館」,三合會專家指「坐館」是組織的最高負責人。從本案的案情來看,有證據顯示被告人在這個勝和三合會組織內確實身居要職,且具有相當影響力,聽從他說話的人也有一定數目,被告人亦相當活躍在其中 - 鼓勵他人為這個三合會組織不斷作出貢獻;其目的相當清楚,希望社團坐大。這類社團越是坐大,對社會的威脅亦相應增加。 刑罰 33.基於以上所述,每項控罪本席均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在求情方面,除了認罪之外,基本上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每項控罪判監兩年,同期執行,最終判刑是監禁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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